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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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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实践中,人们在区分受贿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往往分歧很大,而争论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问题上。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理论上历来存在二种不同的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持狭义说观点者认为,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造成的方便条件,去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不包括受贿者职务范围以外的方便条件。持广义说观点者则认为,利用职务之便既包括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也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这是因为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而进行受贿犯罪是新形势下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说明犯罪分子能量大,犯罪活动幅射范围广,这比仅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而进行的受贿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不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2.
《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3.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祛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在规定了第385条“利用职务之便”的直接受贿罪之外,还规定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以受贿论处”的情况(第388条,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罪人刑法的这一修订就使“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较之以前明确了许多,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由于法律用语语义边缘本身的模糊性,对其内…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同时也是理解受贿罪的重要前提,关于"利用职务之便"如何进行界定是刑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在行为方式上,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系方面,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从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方式上对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总结。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正确认识这一罪名和理解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定性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5.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6.
杨明 《法制与社会》2011,(6):293-293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却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棘手问题。从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对象上分析,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经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时间角度分析,又可以分为: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7.
李尧 《法制与社会》2010,(28):26-27
本文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风险投资”型受贿行为,指出了它的本质是“感情投资”。本文针对这类犯罪嫌疑人常常提出“未利用职务之便”对自己开脱的事实,通过对受贿罪法益的分析,提出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此类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8.
1995年,泰安市部分高层党政领导经济犯罪案案发,举国震惊。在案件审判阶段,笔者受委托担任了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孙庆祥的辩护律师。公诉机关指控,孙庆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42次,均构成受贿罪。笔者在辩护过程中了解到,孙庆祥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存在,但有的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诚然,这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拍污了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惩处。但这种行为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牛忠志 《法学论坛》2006,21(5):8-11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0.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言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作的答记者问,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工作便利两种情况。法学界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比较一致,即指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而对利用工作便利如何理解,则有分歧。有的认为,利用工作便利即指利用他人的职权  相似文献   

11.
刘沛谞  范登虎 《人民司法》2012,(10):64-68,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拥有职务之便的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即便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谋利内容与他人的请托事项不具有基本对应性,其行为属于诈骗。  相似文献   

12.
受贿罪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议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基本上沿用了原刑事法律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认定的矛盾仍较为突出,本文拟就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后用于单位活动的性质以及受贿心理的认定期限等问题提些看法。一、接受他人财物后用于本单位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财物后未据为已有,而用于本单位的日常开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活动,是否构成受贿罪,“两高”原司法解释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刑法修订后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  相似文献   

13.
对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探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构成诸要件中的必备要件之一,缺少了这一要件,就不能认定构成本罪。然而,我国刑法及补充立法均未对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曾作过两次司法...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接受娱乐性消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与形象,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将娱乐性消费列为受贿犯罪内容,与刑法的规定及罪刑法定原则并无相悖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一) 当前在惩治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第三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案件屡有出现。对此应否认定受贿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是否定说,认为受贿罪中的利  相似文献   

1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羽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于我国《刑法》第1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由于受贿罪立法的单一化,仍适应不了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受贿现象,不得不硬往过于简单的法律条文上去套。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一般意义上讲,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一般受贿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利用本人现在职务的便利之外,还有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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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案例1: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官员李某在收受王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在王某竞标承包象山某建设工程中给予格外“照顾”,后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相似文献   

18.
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国家机关的权威。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涌现出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贿赂之后,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或者其他公益用途,由此于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出现了"赃款去向决定论"的论调.文建茂受贿案是典型的一起因赃款去向影响行为人最后定罪量刑的案件,在司法实务界和刑法学界都曾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与反响。本文以本案为切入点,对受贿罪的赃款去向问题是否影响定罪量刑的理论问题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一)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或唆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应构成受贿罪共犯。 家属收受、索取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②家属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后,让家属非法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④家属事先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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