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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业务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相似文献   

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3.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前,我省范围内凡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  相似文献   

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一)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  相似文献   

5.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12]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7.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0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渝府发(2008)23号文件同时废止。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8.
渝办发[201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五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渝府发[2008]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似文献   

11.
正渝府办发[2019]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2月26日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建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2.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3.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1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正>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国清2017年12月21日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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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94]46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发...  相似文献   

1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似文献   

1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3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以内的区域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此次调整配套费标准的地域范围见附件。  相似文献   

1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征范围和对象(一)代征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含经开区、高新区,下同)。  相似文献   

19.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和《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相似文献   

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第31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3]35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业实际,对火(汤)锅,中餐,面食和西餐茶楼餐饮单位排放污水中主要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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