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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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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进行确认,决定应予追缴的数额。由于对挪用公款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  相似文献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的答复(见法复(1993)11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侵犯财产罪一样是以犯罪数额做为量刑的主要标准的,这就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这样的现象,即挪用数额相差不大的两件挪用公款案件,其中一件数额较少,但挪用时间很长,本金和利息相加远远超过挪用数额比较大而挪用时间很短的另一件案件,可是在量刑时却低于后者。如某贸易公司业务员黄×将本单位公款4万元,借给某个体户购买汽车搞运输,时间长达4年之久。应计利息达2.3万余元,仪判处有期徒刑4年,而某商场批发部经理姚××挪用公款5.2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养殖珍珠蚌,挪用时间仅3个月却判处有期徒刑5年。笔者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忽略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盗窃等一般侵犯财产罪的区别,在犯罪数额之外,没有将挪用时间也做为量刑的法定情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7.
2001年7月,震惊民航系统的杨宁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宣告破获。此案数额巨大,案情曲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人员凭着坚韧顽强的斗志及快速敏捷的反应能力,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不仅协同公安机关将在逃四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而且查清其全部犯罪事实,使这个报案时只涉嫌侵吞公款7.5万元的小案子发展成为涉嫌贪污2524万元、挪用200万元的特大案件,与犯罪嫌疑人打了一场斗智斗勇的攻坚战,追缴赃款700余万元。请看——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将数额与时间强行分离,并在强行分离的基础上注重数额,轻视时间。本文提出“挪用积数”概念,它包含了“挪用时间”与“挪用数额”的任何变化,更能揭示挪用公款罪的本质。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中的犯罪数额的计算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次或者一般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计算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对其按照实际挪用数额或者累计数额计算已经成为理论及实务界的共识。但是,对于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情形下的挪用公款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却是存在着众多的争议。  相似文献   

10.
多次挪用公款,以后次挪用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挪用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复杂情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但是,此解释与刑法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学者及司法实务者从各种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事实上,对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应当以罪刑均衡为标准,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罪的不同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1.
1989年5月至1990年4月,张某利用为单位购煤之机,挪用煤款80307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张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6个月未还,构成贪污罪无异义。但对张某贪污的15000元公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应否追回,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赃款不应追回。理由是:债权人收到被告人的赃款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并且债权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故法院不应追回这笔赃款。  相似文献   

1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赃款的去向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要求达到的数额、被占用的时间也不同。因此赃款的去向是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侦查挪用公款犯罪时,必须查明每一笔赃款的去向。  相似文献   

13.
司法信箱     
在一件挪用公款案件中,被告人多次挪用公款,并用后次挪用款项填补前次空白,期间均超过六个月,其数额是按最后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定,还是每次挪用数额相加计算?对此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在审判实践中,对怎样认定以贪污论处的挪用公款数额,意见不尽相同,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退还。大体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退还的挪用款数额只包括挪用人主动退还的公款数额,被司法机关搜查缴获的公款数额,不能视为退还的数额,应以贪污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退还的公款数额既包括挪用人和其家属退还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  相似文献   

16.
挪用公款数额大小,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刑法第38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三种不同用途的挪用公款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标准,使得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成为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多次挪用公款的案件中,应当以行为人实际占用的公款总数额作为其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多次挪用的事实可以作为从重的量刑情节考虑。  相似文献   

17.
本文区分一次挪用行为、多次挪用行为等具体情形 ,提出如何计算挪用公款数额的方法 ,并提出“取消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等三种具体用途的规定”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枫月 《江淮法治》2013,(22):30-31
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分行某分理处原主任周凌霄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经重审后宣判,周凌霄贪污公款48.8万元,挪用公款215万元,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周凌霄贪污公款及利息,挪用公款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某被告人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的公款与挪用未达到数额较大而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的公款交叉累计,认定其为挪用公款总数额提起公诉时,审判机关往往对此类交叉累计的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予认定,出现了执法两家各执一词的尴尬情况,问题就出现在对  相似文献   

20.
通过办案实践,笔者发现,尽管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的数量和涉案数额逐年递增,但收缴赃款的数额却并没有因此而增加。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立法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贪利型职务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也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除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在其他情况下,均未将赃款退还情况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赃款退还情况往往只是一种酌定量刑情节,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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