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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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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发展,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及规制路径成为刑法教义学所必须面对的理论命题。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体,不具有刑法意义的独立意志和主体地位。人工智能体面临"刑事责任"的二重否定,即有责性缺失的责任前提否定,以及刑罚无效的责任本体否定。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问题应秉持前瞻性而非超前性的理论态度。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19,(4):99-113
单位犯罪的"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其有独立的人格,处罚单位可形成犯罪的抑制与预防功能,以及刑法不得忽视法人实在论的公共政策命题。基于此,应当承认一人公司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鉴于我国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罪刑标准大多差异悬殊,为防止自然人不当减免刑事责任,在部分场合应当否认单位犯罪人格。单位人格否认的刑法教义学根据是间接正犯理论,即自然人利用无犯罪故意的"工具"单位实施犯罪。单位有无被自然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判断的关键是有无形成独立的意思,判断的资料是单位的财产、业务与人员是否与控制人出现混同,以及有无单位守法文化、是否制定了单位适法计划等。  相似文献   

3.
以ChatGPT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具有革命性和划时代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存在和发展必然极大程度引发社会生产力的新一轮爆发,进而决定生产关系发生重大改变。时下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范围,但该技术的发展对传统刑法理论已经并将继续造成重大影响。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改变传统犯罪的行为类型、影响刑事责任的分配与转移并且改变现有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是人,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生命,而就一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没有人脑,而就一定不会具有独立意识意志(即辨认、控制能力);不能因为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无法具体适用现行刑法中的刑罚,而就一定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一样可能是同时受自然法则(他律的、自然律的因果性)和道德法则(自律的、由自由而来的因果性)支配的物种,从而推定其可能拥有自由意志,进而满足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最本质条件。  相似文献   

4.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颠覆性变革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风险。从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不透明、生成过程不可控、输出内容复合性,以及技术滥用等蕴含着较大的犯罪风险,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犯罪风险使刑法出现了行为规制缺漏、责任判断困难等问题,并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了冲击。对此,刑法应当树立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基本理念,坚持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并重,兼顾安全保障与技术进步,在前瞻思考与现实理性之间实现有效平衡。在具体应对路径上,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决行为规制和责任归属问题,立法路径弥补现有规范的行为规制漏洞,并在刑法中明确服务提供者的保证人地位和刑事监管义务。  相似文献   

5.
袁彬  薛力铭 《河北法学》2024,(2):140-159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定性较为复杂,实现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使用者的相关行为合理的刑法规制需要区别对待。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因无法适用《刑法》第285条第3款、第286条之一以及第287条之二,合适的做法是依据新过失论对其适用过失责任,同时通过立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的责任依据;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因《刑法》第253条之一无法评价“合法获取、非法使用”的情形,使用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使用行为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诈骗罪的牵连,应依据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是一个刑法立法不明确、刑法学理论有争议、司法解释不统一、司法适用有困惑的问题。基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机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精神实质及其法律拟制规定与转化犯的性质,根据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相关问题的一贯立场,从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宜提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的"非身份说";同时只有在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非身份说"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且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理念相一致,确保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定型性。  相似文献   

7.
计算机犯罪的立法缺陷与理论回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制存在犯罪客体错位、侵入的"领域"狭小、单位犯罪主体缺失、主观罪过形式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犯罪构成缺陷以及刑事处罚种类较少、刑事罪名不完备、网络空间管辖冲突和其他有关刑法理论的问题。有必要在刑法上健全计算机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增设计算机犯罪的新罪名,建立以信息为犯罪对象的新型刑法理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英美刑法原则性地确认,可以刑罚处罚法人,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则认为“法人无犯罪能力”。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司法实际中一贯否认法人有犯罪能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随着日本行政法处罚法人规定的增多,特别是有些法规直接规定处法人以刑罚(日本称之为行政刑法),一些学者纷纷主张应当确认法人的犯罪能力。因为在日本法学界来看,行为能力是责任能力的前提,承认了法人的犯罪能力随之就能承认法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样,首先在法人是否有犯罪能力问题上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但是,持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9.
刘宪权 《现代法学》2023,(4):110-125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意味着人工智能的“技术奇点”越来越近。GPT-4及更进一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触及了强人工智能的边缘,使我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强人工智能时代“未来已来”。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能力,甚至还具有通过其自身独立进行编程的能力,从而拥有脱离人类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志的可能性。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刑法学研究刻不容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犯罪类型进行多种分类。以相关行为符合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为标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可分为煽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类犯罪等。比人脑更“聪明”且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无疑会对现有刑法理论和刑罚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相似文献   

10.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在分则中又对各种单位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是称之为“单位犯罪”还是“法人犯罪”,以及对单位犯罪如何进行处罚等诸问题的争论,在刑事立法上有了定论。然而,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先于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关即将修订的刑法中是否会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尚未明朗化,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只能参照我国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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