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所在。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实际生活中“违宪”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那些明显违反宪法的问题得不到纠正,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宪法的贯彻实施,而且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充分发挥宪法作用,必须首先完善宪法的运行机制。建立专任的违宪监督机关。对违宪现象予以监督。同时在机构设置、违宪审查方式、违宪审查范围及违宪审查程序方面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
宪法监督制度的不完备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大难题.如何真正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权,使违宪行为或违宪法令得以制止,是维护宪法尊严、保证中央与地方政令统一的关键环节.设置“宪法委员会”、“宪法法庭”的几点建议,以期引起学术界关于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讨论.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草案)》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未能按计划列入讨论议程,其中该草案是否违宪成为起草人和民意间的最大分歧。当人们对一项立法是否违宪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建立宪法解释机制弥合民意分歧。如此不仅可为物权法立法扫清障碍,而且会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政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违宪责任追究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于违宪责任追究体制不合理、违宪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违宪责任追究对象不完整、违宪责任承担形式不健全、违宪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现行宪法规定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长期处于虚置状态,导致违宪责任在我国不被追究。要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必须构建有效的违宪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复合型的违宪责任追究体制,明确违宪责任认定标准,拓宽违宪责任追究范围,健全违宪责任承担形式,完善违宪责任追究程序。  相似文献   

5.
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施的内涵众说纷纭,与宪法实施相关的概念很多且相互关系混乱,影响了宪法学的研究,有必要根据宪法文本加以厘清。宪法遵守和宪法执行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宪法遵守侧重不违宪,宪法执行强调运用宪法来处理具体事情,宪法解释、宪法修改、依宪立法、依宪解释都是宪法执行的形式并各具特色,宪法监督是一种负责违宪审查的特殊的宪法实施方式。  相似文献   

6.
世界卫生组织1946年在世界卫生组织章程首次这样确认健康权是“获得最高可能达到的健康标准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从宪法的角度研究健康权,保护健康权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宪法保护健康权,防止公权力非法侵害,“入宪”应当是健康权保护的第一步,国家机关遵守宪法义务是必然要求,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7.
宪法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国家机关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对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权限划分的法律,因而常被我们称为母法,享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权威性必须通过现实生活中的严格实施才能得到真正体现。然而我国尚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宪法实施、查处违宪行为的机制。尽管我国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但由于我国并没有对如何进行违宪审查做进一步规定,这个机制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为解决这个问题,应在对国外的宪法监督模式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8.
《青海人大》2006,(4):56-57
法国是近代世界宪法文化的重要发源地。理论方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现代宪政理论的滥觞,并直接为美国宪法提供了理论来源。实践方面,法国颁布了著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1789)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1791年)。但是,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法国却显得有点“落后”,经过多次的争论、探索和尝试,直到第五共和国才形成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9.
二战之后,法共等左派一直在议会中属于多数派,但左派在政治上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法共和社会党支持的宪法草案在1946年6月的全民公决中遭到否决。为及时通过第二部宪法草案,宪法委员会制度得以创设。但整个第四共和期间,宪法委员会仅履行一次职能。1958年戴高乐临危受命,为限制议会地位,加强了宪法委员会的权力,被称为“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第五共和初期,宪法委员会活动范围有限。自1971年结社自由案和1974年宪法修改后,违宪审查的范围和基准都扩大了,逐渐成为人权和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维护者。这个经验主义的做法或许对推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人大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标志着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其仍然还有许多议题未获得明确和解决;其中宪法监督制度的缺位就是一大遗憾.建立宪法监督机构本应是<监督法>的首要解决问题,如果监督法回避这个问题,就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为,如果在人大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就会出现一个理论上的矛盾,当权力机关自身违宪,这个委员会该怎么处理.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专门委员会不能对权力机关实施监督,也不能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同时,如果在全国人大之外或之上设立这样的机构,显然有违现行体制,原因在于人大本身就是负责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怎么可能在其之上或之外再设立一个机关?笔者以为,宜在我国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与人大常委并列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实施宪法监督职能;在三者职权划分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负责宪法的制定、修改与废除以及其他立法之外的职能,其他立法职能委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行;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宪法监督.  相似文献   

11.
违宪审查依据是指违宪审查机构运用违宪审查权对受审查之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公权力行为作出是否合宪判断时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基于违宪审查依据之"绝对拘束力","宪法关联法"意义上之宪法性法律、仅具"弱拘束力"之宪法判例、不具普遍约束力之宪法解释、自身需接受宪法审查之宪法修正案均不具有违宪审查依据之资格。  相似文献   

12.
建立保险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首先应确立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效力,即宪法权利的司法化。而普通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实践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置专门的委员会来保障宪法的实践,在我国并无现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13.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认可的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合宪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1宪法监督是宪法适用的一种形式,又是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专门监督机构、宪法监督程序和对违宪的制裁措施。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来考察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一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现行宪法的监督制度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总结了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建立了新时期的宪法监督制度。具体地讲,有以下方面内…  相似文献   

14.
法律权威与宪法权威和谐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权威与宪法权威间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对宪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在我国这可以从良性违宪、宪法司法化、宪法的修改与稳定等问题中反映出来。宪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法律权威的树立,同时宪法权威的树立也可巩固法律权威的树立,这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宪法监督是宪法适用的一种形式,是宪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完善监督程序,明确违宪责任。  相似文献   

16.
宪法实施方式的争论根本上在于对宪法性质的认识不同。而宪政作为克服权力专制的控权机制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根本作用是规范和控制权力,人民立宪本来就是为了控制政府。从而作为一种权力运行规则,宪法实施即意味着以外在控制阻却权力主体违宪行为机制的建立,而不是指权力主体的自觉守宪和进行“宪法贯彻”。同法律实施离不开中立的司法机构一样,宪法实施也需要宪法审查机制的建立,否则,就不会有真实的宪法实施。  相似文献   

17.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由法院适用的过程,它是宪法法律性、宪法至上及违宪审查的价值目标的根本要求,对宪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赋予法院违宪(合宪)审查权和宪法的具体司法适用权,建立以违宪(合宪)审查和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得到认真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8.
宪法监督也称为违宪审查,指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以特定方式进行违宪审查,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宪法制度.自宪法问世以来,世界各国都从本国国情出发,以不同形式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这种宪法监督体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法监督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应分"两步走"的构想.  相似文献   

19.
宪法权威的树立,在于宪法能够对政治实践具有现实的规范和控制能力,对违宪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量。近代以来的宛政实践表明.设置一套切实可行的宪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宪法具有足够威慑力从而树立宪法应有权威,并进而实现宪法价值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世界各国从本国的社会现实和宪政实践需要出发建立了宪法监督机制。鉴于我国目前由于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的缺失而导致的宪法监督成效不大的问题。建立一个一元多轨的宪法监督机制应该是我国目前较为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宪法司法化"范畴的出现给学界带来激烈的争论。一方认为,宪法司法化无疑将丰富我国宪法理论,扩大宪法解释,推动宪法实施;另一方认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的基本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冲突。文章认为,要明确对宪法司法化的二元理解。宪法司法化是在宪法实施之下的范畴,它可以分为违宪审查和宪法私法化两个层面。确认宪法司法化是我国宪法实施的必由之路。我们应当遵循宪法司法化的本土内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来分别行使宪法司法化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私法化即宪法诉讼职能。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