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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东飞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21-123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王晓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4):96-100
关于应否承认共同过失正犯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虽然我国刑事立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却突破了立法规定。实际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仅在实践生活中广泛存在,甚至一些国家在其立法或判例中直接予以肯定。本文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进行深入梳理,以求对理论的发展和相关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4.
周雪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5):55-57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指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存在不足.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虽然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对指使逃逸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还是有失妥当的,且没有考虑二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共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6)
W市两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统计数据表明:交通肇事罪自首率高、逃逸率低、行为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比例高等导致了缓刑适用率过高的现状;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长的情形下,虽然取保率高,但囿于自首、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甚少,导致了缓刑适用率低的现状。这样的现状表明: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明显失衡,在刑法体系上也明显失衡。于此,应当根据罪刑相当原则完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完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均衡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相似文献
6.
信赖原则及其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东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2):19-24
依据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的旧过失理论,几乎所有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运用信赖原则限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成立,缩小其可罚性范围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刑法的普遍做法.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有限、逐步地适用信赖原则. 相似文献
7.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8.
应当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黄鹂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3):80-82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的容纳限度,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应当将之确定为新的罪名。 相似文献
9.
祝沁磊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4):83-86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0.
韦加速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30-33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