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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主张不可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吸毒罪,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该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皿。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进行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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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击毒品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重要内容之一。吸食、注射毒品在毒品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无论从其社会危害性,还是出于完善我国禁毒法律、加强国际禁毒合作的考虑,都应立法明文将其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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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罪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决定》规定了12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和非法提供毒品罪。上述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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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利用广阔的空间延伸和时间连续,实施犯罪后潜逃外地,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逃避惩罚,这种行为称为潜逃。潜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由于立法上的空白,对潜逃行为打击不力,不能有效地遏制潜逃犯罪的不断蔓延。为了惩罚犯罪,刑法上有必要设立一个新罪名——潜逃罪。一、设立潜逃罪的必要性(1)潜逃行为具有普遍性。我国幅员辽阔,交通运输条件日益发达,客观上给犯罪潜逃提供了便利条件。潜逃发案率居高不下,涉及人数多,已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江苏沿海某县,1996年批捕在逃人员24名,占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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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状况,从司法实践必要、犯罪构成来分析居中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提出在立法中设立"介绍买卖毒品罪"的建议。,以期更有利地打击、控制我国毒品犯罪,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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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和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应该保留运输毒品罪,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区别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动态有位移的持有还是静态无位移的持有;主观上是为了流通还是吸食;毒品数量是否达到较大以上.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内容:运输毒品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且大部分是间接故意;明知毒品包括确切地知道是毒品和很可能知道是毒品;运输毒品罪的行为人不需要明确认识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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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诱发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打击毒品犯罪是我国一贯政策。但是应该看到,吸毒行为和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别,吸毒行为本身而言是对吸食者的伤害,国家应该运用强制戒毒、或者通过其他强制措施让吸食者能重新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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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最为常见、危害极大的一种犯罪,其危害早已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各国刑法一般都对这种犯罪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在第171条对贩卖毒品罪作了规定,然而,随着毒品犯罪在我国日益增多,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毒品犯罪的需要,为此,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对刑法典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为了配合该决定的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对执行中出现的若干问题作了司法解释.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在严惩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我国目前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武器.然而,由于毒品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而目前的法律规定尚有不明确、不完善之处,这就导致了理论与实践的一些冲突,本文试就贩卖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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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涉毒案件在毒品犯罪中占有较大比重,其定性与处罚为司法实践所重点关注,其间,既涉及罪与非罪之界定,也涉及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当具体分析认定:吸毒者为了自己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对以贩养吸者持有毒品的,应根据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数量,结合证据使用规则,分别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者非罪定性处理;对吸毒者已经吸食、注射之毒品不得再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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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击吸毒者才是治本多年来,我国虽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整治的高压态势,但毒源的泛滥形势仍十分严峻。除了高额利润的诱惑迫使贩毒分子铤而走险外,更主要的问题是我国在刑法上没有对吸毒者进行严厉的惩罚,从而为生产、贩卖毒品者提供了广阔的销售市场,这是毒品屡禁不止最关键的原因。对贩毒的打击是治标,对吸毒者的打击才是治本,只有贩、吸均施以打击,才能标本兼治。二、吸毒者的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吸毒者,立法者们都因为“社会危害性”这一立法基本原则所困惑,认为吸毒者吸食、注射毒品,危害只是吸毒者本身,对社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