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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纠纷案件予以受理。■案号一审:(2010)巴民初字第3186号二审:(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50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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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在我国农村,很多民间纠纷都是因土地问题而引发.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通过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本文将归纳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的难点,通过对制度性、政策性等深层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的对策,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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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我国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也认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是,我国立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不足之处,本文仅就立法上应当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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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为政策法规所认可,许多地方在实践中也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在理论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尚存争议,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的确有其合理性,应当得到肯定和倡导。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合作社也存在着一定风险,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和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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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认为从现实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内容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债权性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完全转化为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物权化,已在实践趋势中与政策取向上愈加显现,应当建立健全农地使用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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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积极应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也为了给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依据,确保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3月29日第134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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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行性探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我国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只是在《担保法》中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笔者主张,为可持续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立法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以目前《物权法》的制订为契机,以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现状为背景,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永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从社会政策以及法理考量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现,以期为将来相关立法提供现实设计,推进我国担保法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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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活跃农村经济,应当实现农地金融化.并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也有法理基础作为支撑.一方面,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承包经营的土地进行转让,享有收益,财产性属性明确.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在应然层面上并不是一种社会保障,不能以社会保障为理由而长期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再者,将经营权金融化,并不影响农民从集体处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并不存在法理上的不符逻辑与实践操作中不能实施.农地金融化对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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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其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决定了法律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其功能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因此,在案件的处理上,裁判思路也必然有所不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其它普通民事合同,体现了强度远远超越普通民事合同的国家干预色彩。将其置于一般民事纠纷的处理平台,用经典合同法理论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准确和适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民法保护涉及违约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同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同,要正确选择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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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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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其现实的正当意义与依据。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冲突,为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出资于公司,禁止出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同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登记、经营期限延长和破产、清算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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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了更有效地化解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增强村集体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及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解决机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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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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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许多规定阻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顺畅进行。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顺利推进.应当改变对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承包经营权区别对待的政策.以现行法律对其他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的规制方式为目标改造家庭承包经营权.最终实现对家庭承包经营权与其他承包经营权的一体化规制.以适应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社会化、价值化的发展潮流。应当扩大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取消对家庭承包经营权入股范围、入股目的等限制。家庭承包经营权应实行“意思主义+非登记不转让”的物权设立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应游离于公司法的法律调整之外.应当把其纳入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之内.实现家庭承包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与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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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国家制度的基础,完善和健全的土地制度能促进经济、政治,乃至社会的发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的探讨由来已久。2007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报告再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推到了学术争论的焦点,关于是否放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的争论也逐渐清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