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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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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免予起诉的,应当将免于起诉决定书送被害人.但当被害人死亡或精神失常时,人民检察院同样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由于有的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年幼,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这样,若不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可由其代为申诉的话,等于剥了被害人的申诉权,这是有悖于立法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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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免予起诉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获得辩护。这种辩护权除被告人自行辩护外,是否包括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在法学理论界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为了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在检察机关进行免予起诉的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免予起诉的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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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88年第5期刊登了徐旭、张华二同志《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不应再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一文,对其中的主要观点与论据提出商榷。 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如果被羁押,应由羁押的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书,立即予以释放,而不能由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取代《释放证明书》。具体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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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争议及前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决定附条件缓予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起诉裁量制度。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问题在上个世纪 80年代末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废之争中,即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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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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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免诉与劳教虽然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在适用上也不相互排斥,但是从实际效果看,免诉以后不宜再对被告人作劳教处理。理由是: 一、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被告人适用的,属于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理,体现了党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能起到教育被告人,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作用。如果对已由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再作严厉的行政处罚,则极易使免予起诉这一特殊的社会效果消失,不仅不利于体现免予起诉的从宽性质,相反还会使被告人心存疑惧,不利于被告人戴罪立功或投案自首,不利于对其它同案犯的教育和挽救。二、劳动教养虽然是行政处罚,但它却具有劳教时间长,劳动强度高的特点,往往一被劳教就是一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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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某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后,没有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而是拖延了五天之后才发出释放证明,致使人犯被非法延长羁押五天之久。经调查,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释放在押的免予起诉被告人时,也是采取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的做法。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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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是否可以作出依法没收的决定?有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是办案单位,可以对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有的同志则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决定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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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力,存有三种意见:一是,主张废除,认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不应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作出最终实体性评断、处分被告人刑事实体的权力,而免予起诉则包含了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免予起诉制度有悖于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二是,主张保留,认为免予起诉是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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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免予起诉权利争议较大,大致有两种态度:一种是赞成。认为免予起诉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负荷,另一种是反对。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破坏了监督制约,而且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的免诉权不加区分地一概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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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条件不够处以刑罚,但考虑到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损害赔偿问题,检查机关只好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质量,而且形成了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民事附带刑事了。我认为免予起诉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理由如下:因为人民检察机关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律可依。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力,实质上也就同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的最后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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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决定。多年来,由于正确实行了免予起诉这一我国首创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和贯彻了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打击少数,争取挽救多数,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