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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牛犇 《政府法制》2011,(1):28-29
李启红 李启红,中共广东省中山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在"2009中国十大品牌市长"中,李启红的名字赫然在列。2010年5月因经济问题被双规,传李启红涉嫌股票内幕交易。  相似文献   

2.
周范才 《政府法制》2011,(15):28-30
4月6日,沉寂许久的明星市长李启红再次回到公众视线。这天,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开庭。据了解,李启红所涉罪名包括内幕交易罪、泄露内部信息罪、受贿罪等,与其同案受审的包括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夫妇等人。  相似文献   

3.
股市捞钱,跌入深渊 李启红从政的足迹,始终没有出过中山市,甚至没有出过中山城区。2007年1月,李启红担任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成为中山官场的2号人物,这也是她权力的制高点。2008年11月,央视《半边天》栏目制作了一个对中山市长李启红的专访一《女人的力量》。2009年12月底,李启红获选“2009年度中国十大品牌市长”称号。  相似文献   

4.
蒋利民 《法治纵横》2011,(10):67-68
4月6日,沉寂许久的“明星市长”李启红再次回到公众视线。 这天,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因涉嫌“股票内幕交易”一案在广州开庭。据了解,李启红所涉罪名包括内幕交易罪、泄露内部信息罪、受贿罪等,与其同案受审的包括其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夫妇等人。  相似文献   

5.
相隔近一年,一张曾经熟悉的面孔再度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和往常相比,她的曝光率有增无减——她就是曾经被誉为“明星”市长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不过,李启红此次露面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她的丈夫、弟弟、弟媳等家族成员与她一起接受了审判。  相似文献   

6.
落马女市长     
《法律与生活》2011,(22):26-26
因涉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而“落马”的广东省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上午10时许,审判长宣读了最后的判决结果:“李启红获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随后,法官问李启红是否上诉。李表示:“我认为判得重了,我的两个罪比以往犯同种罪的人都判得重。”其在表述时声音干脆、响亮。接着她又表示:“我有以下部分不清楚。第一,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开庭审理,给内幕交易定性是情节严重,现在告诉我是情节特别严重。第二,我认为我两个罪都有自首情节,为什么内幕交易罪没有认定……”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内幕交易涉及不少权力腐败案件,对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广东中山市市长李启红涉嫌内幕交易落马就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8.
反腐败既要"打老虎",又要"拍苍蝇"。"老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虽然"为祸甚烈",但"居庙堂之高"的贪腐"老虎"毕竟少之又少,而"处江湖之远"的农村基层干部,却与群众有着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一旦他们从"群众的主心骨"、"致富的领头人"腐化堕落成为"苍蝇",就难免导致"民怨沸腾",破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干群关系。  相似文献   

9.
从"律"字的两个基本构件入手,先后分析了"聿"和"ㄔ"的含义。甲骨文"字本义可能为"手执律管吹奏"、"手执硬笔刻写"和"手执权杖管理",而其引申之义为"统一、协调、标准、区分、界限"等。甲骨文中的"ㄔ"记为",此即为甲骨文中"行"()的半边,"ㄔ"之义为"小步",其义大概来源于"行"。"步"在古代为测量单位,引申为"标准"。古人借助已有的"聿"和"ㄔ"组合成"律"字用来指称定音标准。"律"之本义为"音律",作为调音或定音工具,因而具有"规范、标准"之义,后演变为"军律"、"历律"。商鞅"改法为律"之后,由于统治者更为重视法律的"规范"功能,逐渐以"律"取代"法",用以指称成文法典。  相似文献   

10.
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相似文献   

11.
郑少锋 《山东审判》2013,(1):119-120
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法治在中国的每一次前进,既有学者、立法者深入思考的深深印记,更有无数法官坚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作为基础。人民法官的工作,有时要"居庙堂之高",端坐在庄严的法庭内坐堂问案;有时又要"处江湖之远",主动走街串巷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而无论在"庙堂",还是在"江湖",处处都彰显着法官的人格魅力。因此,如何塑造好的法  相似文献   

12.
1895年之后,陈子褒开始编撰新式妇孺教科书,陆续出现"子民""国民""女国民""国家之母"等内容,建构以"国家"为核心的国民观。这些教科书从"天下国家"到"国民国家",强调"国民"与"国家"同构,"国权"与"人权"统一;从"半教立国"到"女子读书",倡导"造就平等之智识",明确"以学救愚""以教育兴国";从"仁者爱人"到"一样亲爱",呼吁"我国民,要相亲",排列"爱国""爱人""爱己"顺序。陈子褒以"妇孺之仆"的实在努力,开创性建构及多样表达国民观,折射出近代知识分子的现代国家想象,彰显了新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创生的过程,也诠释了新式教科书承载的时代精神,为中国教育启蒙现代"人"开辟了重要道路。  相似文献   

13.
汪海燕 《现代法学》2003,25(5):17-22
在古罗马王政和共和时期,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诉讼程序分为"私犯之诉"和"公犯之诉"。"公犯之诉"又分为两人审委会与民众会议主持下的"公犯之诉"、执法官提起的"公犯之诉"以及陪审团参与的审判程序。无论是"私犯之诉",还是"公犯之诉",从诉讼模式角度考察,都属于弹劾式诉讼。随着帝制代替共和制,在普通审判制度之外,又形成了"非常审判程序"。从诉讼模式考察,它属于纠问式诉讼。这标志着古罗马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其间,犯罪观念的更新以及政体性质的改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相似文献   

15.
莫清华 《政府法制》2013,(23):34-35
《孟子·梁惠王上》之中有一句非常经典、被许许多多人引用过的名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许多人引用孟子的这句名言,注意的常常只是前半部分,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于后半部分,"天下可运于掌",通常都疏忽了.其实,孟子这话是对治理社会的管治者的献言.你要"天下可运于掌",就必须"及人之老"和"及人之幼",舍此无他.  相似文献   

16.
德国历史学家迈内克反感国家社会主义,拒绝纳粹的意识形态,但于德军并吞奥地利,"收复斯特拉斯堡"却"欢欣雀跃",认为"这是将全部的德国历史往前推进了一大步",说明国民的爱国主义存在着"历史之爱"和"政治之爱"的重大差异,并由此折射出立国时段的政治理性和公民理性的冲突,国家理性和国家理由的严重失衡。同时,知识分子面对乱局之怠思与失思,或者,其于主流意识形态在某些方面之"两情相悦,思无二致",以及对于国家这一法政架构的有选择的历史主义理论安排,是造成邦国神智混沌的致命因素所在,揭示了基于公民理想和普世主义的法政哲学对于邦国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针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合宪性探讨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未曾断绝。但认为该条合宪的学者往往将理由集中于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和组织实施的"非和平方式",是其为全国人大授权或由依职权所得之权利。本文从"非和平方式"之性质入手,将"非和平方式"理解为"军事管制手段",并由此展开一系列研究,以期对该法第八条之探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现代法学》2016,(5):49-56
互联网+不仅带来了一场商业革命,也促发了"软法革命",使"软法"承担起重要的"软法之治"的历史使命。然而,"软法"也存在着价值偏好、解纷效力、规则冲突、优势地位、私人腐败、公信不足等问题和局限,因此,需要完善"软法之治",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社会动力和深层根基。  相似文献   

19.
对于先秦文献中屡次出现的黄老学说的重要术语"明者为法,微道是行",前人解释各异。将诸文献前后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关注疏看,其"微"当训为"隐行",全句语意则涉及黄老学说中的"道"、"法"之辨。此术语与黄老法律观中的"刑德"、"夜行"二理论密切相关,对理解战国后期法律思想之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杨春福  胡欣诣 《河北法学》2007,25(7):182-185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于中国法学"连根拔起"式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返回根本",包括返回生活之根本、返回中国之根本、返回知识之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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