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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2012]119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要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整年的家庭将开始年度申报,按照既方便群众办理申报手续,又严格做好审核工作的要求,现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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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现对"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一、人口及住房面积计算方法(一)申请家庭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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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2012]19号为落实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扩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受益面,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3月1日起,放宽"三种补贴"准入条件,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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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有关规定,为鼓励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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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办[2012]112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程序,强化"三级公示"和公众监督,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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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用[2011]417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有偿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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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办[2012]11 3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46号),结合近期各区公共租赁住房预申请受理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预先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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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2012]177号一、尚未录入信息及新建项目的操作程序(一)开发建设单位将已经测量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明细录入"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保障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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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于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2008年3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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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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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市[2012]1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管理,维护被安置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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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13]11号2013年5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继续深化"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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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2012]344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现行有关政策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审核(一)审核机构根据《办法》第5条、第27条、第37条、第45条、第50条、第51条和第53条规定,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监管等职责。目前,尚未设立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区县、街镇,暂由区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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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国土房保[2012]292号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12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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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津政发[2008]3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8—2012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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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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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我市有关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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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现就开展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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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公积金委[2009]1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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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宁政发[2008]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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