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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数量之大,品种之多,范围之广,危害之烈,为建国以来罕见。为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并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决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强大武器。结合《决定》的内容,本文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作些肤浅的分析。一、生产、销售伪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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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补充,为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保障广大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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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的有关法律做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增加了新的罪名,并规定了相应了法定刑,为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本《决定》,本文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以求同仁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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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一种公害,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到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为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文结合人大的《决定》从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作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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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而且影响到对该类犯罪案件的处理。读了王名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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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在立法上存在的几个问题雷继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为我们及时开展“打假治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决定》在立法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完善之处,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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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之立法技术缺陷雷继平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为我们及时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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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开宗明义地申明:立法的宗旨是“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深入分析研究13个条文,可以断言,《决定》确实较好地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图.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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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魏涛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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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管辖权何向南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加了九种新罪,九种新罪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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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几个问题曹子丹,刘远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本文就这类犯罪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制定《决定》的背景随着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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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昌军陈炜新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统合而成。“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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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做了补充规定,新增加了一类犯罪,即产销伪劣商品犯罪.《决定》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由于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因而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只是代表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与其他某些犯罪以及这类犯罪之间联系密切,但犯罪对象又各不相同,具体适用法律时又各有其特点.因此,研究这类犯罪对搞清楚其本质特征,正确确定罪名及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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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1款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危险犯之范畴。其犯罪的成立,显然要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界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某种行为只要任其发展,不介入偶然因素改变其现实条件,就可以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即界定是否“足以危害人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