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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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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虚假诉讼的界定(一)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区分及其定义当前国内学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表述较为繁杂。有的直接将虚假诉讼行为称为"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据等方法,通过民事、行政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①有的将两者略加区分,将其表述为“诈害案外人的恶意诉讼”:指以损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为目的,一方当事人虚构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虚假的证据或隐匿证据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民事诉讼,利用虚假的事实,借法院的裁判权实现自己侵害案外人财产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调解常会被当事人恶意利用,来实现个人的非法目的。同时,诉讼调解存在不自愿、不合法、违反程序、无法执行等问题,尤其是诉讼调解有时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由于案外人不能中请对诉讼调解案件进行再审,法院一般也不会依职权启动调解案件再审程序,因此,检察院对诉讼调解的监督十分必要。无论从诉讼调解的性质、缺陷还是审判监督的走向来看,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诉讼调解的抗诉监督有充分的法理及现实依据。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调解的监督,应全面落实对诉讼调解的抗诉权,进一步细化抗诉事由,规范检察建议的运作,发挥其便捷、高效功能,强化检察建议对诉讼调解案件再审的引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如果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况发生,案外人在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下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此,笔者建议新的《仲裁法》增设听取评判制度及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4.
分析司法裁判,恶意串通行为被广泛适用,但在主观“恶意”的裁判上存在问题.认定恶意串通行为人的“恶意”,应坚持意思主义,即当事人明知其恶意串通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受故意的限制,行为人过失的串通不具有“恶意”.串通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最后,恶意串通行为的“恶意”非以获利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诉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我们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诉权不是绝对权,其行使必须在一定范围和界限内,不得违反立法的宗旨。恶意诉讼就是当事人以诉权为工具,通过审判权的权威来达到诉讼外的非法目的的行为。恶意诉讼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诉讼效益,损害司法权威,造成稀缺司法资源的浪费,是我们必须遏制的行为。本文以诉权为视角剖析恶意诉讼的内涵、构成要件和表现形态,探究其存在成因,并提出规制恶意诉讼的具体救济措施,为构建公正的诉讼程序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6.
鉴于民事诉讼形式理性的基本特征、法官裁判的基本准则以及诉讼模式的限制,域外对于"恶意诉讼"的立法规定,不仅普遍采用的是具体行为罗列式的立法规定技术,而且也多视角、多方位地设置了多层次、多种类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目前我国民事程序立法上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作为"恶意诉讼"成立必要条件的立法规定,以及简要、单一的规制措施与规制机制设置,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中规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7.
民事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没有诉权而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旨在损害被告或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其区别于恶意刑事告发以及滥用诉讼程序。规制和防范恶意诉讼不能随意否定当事人的诉的利益,剥夺当事人的诉权,需要建构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诉讼模式。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要努力追求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的最大平衡。对诉权的审查应由事前规制向事后监督发展,并建立恶意诉讼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检察权监督模式的转变,同时对审判风险的控制要变被动为主动,从而在最大限度内认识恶意诉讼的本质特征,有效规制和防范恶意诉讼。  相似文献   

8.
一、程序性诉讼权利的滥用构成恶意诉讼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恶意诉讼尚无明确的定义,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众说纷纭,各执一词,较多的是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探讨如何定义和预防恶意诉讼,如民法典的起草者认为,所谓恶意诉讼,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廖中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2):138-145,175-176
检察机关介入对恶意诉讼的规制,作为司法实践的需要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与我国司法体制及其司法权力的配置相吻合从而具有可行性,也具有相应的法理根据。应在充分考虑恶意诉讼形态特殊性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在恶意诉讼规制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称谓、方式与程序等诉讼机制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10.
恶意诉讼及其救济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是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在诉讼的过程中,基于法律制度的残缺和 个人不法利益的驱动,一些人恶意提起诉讼,给受害人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害,并且造成国 家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因此,对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 行为应当予以遏制和惩戒,对恶意诉讼人妨害民事诉讼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构成民事侵权的,应 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从而提高恶意诉讼的成本以有效防范恶意诉 讼,建立公正、廉洁、高效的诉讼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相似文献   

11.
刑事协商制度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刑事诉讼主体之间通过对话与合作,在充分考虑对方诉求的基础上相互妥协,就刑事案件的程序、实体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对话、合作与互惠,薪非对抗的一种司法制度。刑事协商制度是我国理论界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创新,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州事政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可着重从警务衡量制度与警察行为选择方面看刑事协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操作程序.  相似文献   

12.
对行政裁决诉讼进行调解有法律和法理上的依据。在具体程序上,应界定可调解的行政不当的确切范围,提出第三人不参加调解时的对应策略,依“先行后民”的原则作出调解书。该制度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注册会计师通过履行其经济鉴证功能,从而确立其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如何科学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平衡注册会计师与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4.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与现实的被害人承诺不同。推定的承诺包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形;推定承诺的正当化依据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更大利益;基于尊重自己决定权的立场,推定承诺的判断依据应该采取主观说;推定承诺的成立条件要具有紧迫性、有效性、可能性。  相似文献   

15.
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不仅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创新理念,更是符合国情的当务之急。有必要在认识其内涵的基础上,明确其现实意义,并通过相关主体的努力予以有效落实,同时运用法治理念对其加以限制以免其偏离正确的发展轨迹。  相似文献   

16.
生态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生态权利和生态义务、生态主体和生态客体。生态权是人类社会整体及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享有的权利,是应然之权利,它包括财产性生态权,人身性生态权和精神性生态权,生态权利是实现生态利益的基础和手段,生态义务和生态责任是实现生态利益的根本保障,生态主体基本可以分为三类:生态自然人、生态法人和非法人生态组织,生态客体是生态主体所追求的生态利益的载体,它承载着财产性利益、人身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  相似文献   

17.
美国法院附设调解是当事人之间运用协商方式在中立第三人(调解人)的帮助下达成和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类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与美、日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我们应当从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建立前置性调解程序;遵循自愿、合法与效率的原则;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多方面来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专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虽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但换取了交易安全,故立法在抉择之际,更多地关注了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是否具有善意。因而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成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大调解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压力,也可以丰富人们处理纠纷的方式。随着司法实践对大调解的逐渐重视,大调解呈现出泛化的趋势,主体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理念认识不准、案件适用范围扩大。泛化的大调解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公信力、遏制了规则的形成。解决大调解的泛化问题,只有建立在对调解进行理性认识、确定大调解的主导者、区分法院内外的调解以及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是否享有调查核实权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争论的热点问题。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该项权力的确立,契合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但鉴于法律条文对简洁性和凝练性的内在要求,该规定难免失之原则与抽象。尽管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上述规定,但仍未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困境。应通过保障权力行使线索来源、科学界定两类不同权力行使对象以及健全权力行使法律效果等正当程序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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