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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是税法与破产法争议的核心焦点,究其原因,是当前税收优先权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的。对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分析,当前存在着税收优先权与在其后设立担保物权清偿顺位不清、税收公告制度有待完善及税收优先权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三大问题,有关部门应通过立法、司法等多重途径予以解决,实现破产程序中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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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是实体法体制变革发展过程中较为关键的部分,我国于2007年对其进行调整,将其调整至"担保物权"的内容之下,独设一章,"留置权"制度的重要位置可见一斑。从国内外有关《物权法》性质的讨论文献中可知,赋予"留置权"特殊的"物的担保"特性是不被认可的。《物权法》将债务人迟延设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其有关法律条文在债权人延迟"接受"的效果上不敢苟同。从法律体制的演进过程来看,若想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则需要采取剔除"留置权"的担保物权特性。本文就《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解释适用与立法再完善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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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在其他法律中也规定了税收债权的受偿顺序,但他们的规定之间是有矛盾和冲突之处的,且前者规定过于简单,给实践层面带来了操作困难等等问题,为切实保障税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对我国现行税收优先权的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为现阶段跨国海上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海运货物留置权相关法律问题也成了跨国海上贸易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对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讨论了海运货物留置权的概念性质,分析了海运货物留置权标的物权属问题和海运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问题,探究了海运货物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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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担保权利,可以保障债权人能优先受偿,同时附属于主权利,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一并转移。在实务中,船舶优先权纠纷以船员工资类的海事请求权和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主,这两类纠纷主要涉及取得船舶优先权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以及第三人清偿规则在海商事纠纷中的适用冲突问题。第一,《海商法》对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并未做出限制,但是可能存在将保险主体的保险义务和债务履行相混淆;第二,第三人清偿规则中权利的转让和代位的界定会影响第三人获得船舶优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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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类担保物权时,即发生了担保物权的竞合。在这种竞合关系下,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顺位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设立主体、主观意图以及成立要件是否充分等条件,具体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确定。本文将就其中几种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简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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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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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维护社会信用、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的一种手段,在融资业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典型担保已然无法满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要求,在实践中出现了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新类型担保;然而,对于这些新类型担保方式我国《民法典》并未明文规定,使得法院裁判时陷入了法律适用的困境,故对新类型担保方式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在权利担保物权的抵押、质押二分的体例之下,本文通过对常见的新型担保的基本理论分析,从担保的法律性质和公示方式等方面介绍了新类型担保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探讨了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以期推动此种担保模式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运用新类型担保提供正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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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破产财产的概念着眼,论证破产财产及破产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与其他特定债权之优先受偿权所存在的法律冲突,并就如何理顺、解决相关法律冲突提供了初步设想,对《破产法》立法进行争鸣。 相似文献
10.
在“三免一减一补”的政策背景下,企业破产制度愈发重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关注破产相关税收问题,使得国内企业破产清算中不同类型债权偿还顺序的明确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研究工作。目前,为有效保护国家税收发展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担保利益,破产涉税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进而努力协调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和破产制度,保障国内各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