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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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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颖 《法学研究》1982,(4):54-56
我国继承制度包括两种继承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叫法定继承;依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内容进行继承的,叫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2.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在此,提出了“遗嘱执行人”这一概念。然而,对于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性质、法律地位如何等问题,还需作一些探讨。什么是遗嘱执行人?依照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谓遗嘱执行人,是指基于遗嘱人或法院的指定,有权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管理和分配遗产,处理有关遗嘱事务之人。遗嘱执行人的法律特征是:  相似文献   

3.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4.
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5.
论公民的遗嘱权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遗嘱继承是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在效力上的优先性。然而,在继承实务中,真正的遗嘱继承却极少。其根本原因在于公民的遗嘱意识极为淡薄。而遗嘱继承的核心是立遗嘱人的权利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探讨遗嘱权利的含义、性质,遗嘱权利的功能与价值,确认遗嘱权利包含的内容,立遗嘱人行使权利受到的限制等。以达到强化公民遗嘱权利意识的目的,使遗嘱继承制度更有效地发挥其法律功能与价值。一、遗嘱权利概说遗嘱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间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6.
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项遗嘱继承关系能否发生,取决于有关遗嘱的是否有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方式作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但并未规定共同遗嘱,学界对这一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论。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正紧张进行,研究探讨共同遗嘱的若干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共同遗嘱的涵义及特征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多数情况下发生在夫妻之间。比如某对年老夫妻自书一…  相似文献   

7.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制度,按照现行理论理解该条规定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如限制了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不利于保护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利益。本文将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就如何理解《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更为合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正>【裁判要旨】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房屋给继承人后,又同意拆迁房屋并获得补偿款,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房屋的灭失。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该补偿金属于遗嘱人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遗嘱人未明确表示房屋拆迁的对价及补偿金的处分意愿,不能将补偿金作为遗嘱标的物的变更而进行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9.
杨楠 《中国公证》2011,(10):50-54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变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相似文献   

10.
近日.一位老人来到河南省偃师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原来.老人共有三个子女: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因为自己身体不太好.也为以后对子女有个交待.所以趁神智清醒时想立个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处分她与丈夫共有的一处房产,等她去世后,将这处房产中属于她的产权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公证员同老人进行了谈话.得知她的父母早已去世.她与丈夫是原配夫妻.现其丈夫已去世一年多了.只有三个子女。公证员向她解释,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如果她不立遗嘱.等她去世后.她的遗产应由其三个子女共同继承.如果她立遗嘱也是给三个子女共同继承的话.那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结果是一样的。一般来讲.公民要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些人或某个人.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实现。像她这种情况,即使不立遗嘱.也能实现她的愿望。她听了公证员的解释.还是坚持要立个遗嘱公证一下.并道出其中的隐情。  相似文献   

11.
<正> 继承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被继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引起的,立遗嘱人一死亡,其遗嘱便告生效,继承马上开始。通常,这对于一个人立的遗嘱是毫无问题的,但对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立的遗嘱应何时生效的认定,往往会出现分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简介,某日.当事人吴某持某公证处所做的公证遗嘱.向笔者所在公证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为王某(女),其在遗嘱中写到:其有三个儿子.遗产留给其中小儿子吴某继承。我处在调查询问中了解到.王某的大儿子是残疾人且无生活来源.王某遗嘱中没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某立遗嘱后.遗嘱中涉及的标的物某房产涉及到拆迁.  相似文献   

13.
夫妻能否共立遗嘱?立了是否有效?关于这个问题,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若干意见(64条)均未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不断遇到,确是一个难以简单直接地肯定或否定的较复杂的问题。笔者不揣浅陋,在此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愿与大家共同探讨。首先是继承法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不得共立遗嘱,而且司法实践中已经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已被确认为有效了,所以我们应当肯定,夫妻共立遗嘱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也有的发生了纠纷而被部分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多,遗产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公民及早立遗嘱是防范遗产争执的重要方式。遗嘱的法律意义和立遗嘱的法律行为不仅仅只是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更体现了对家人的关爱、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本文指出要转变公众的遗嘱观念,需完善遗嘱制度、加大法律宣传、跟进各项服务等措施。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在继承案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改革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与制定继承法时的社会环境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同时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近年家庭婚姻的变化状况呈现出的新形势,导致《继承法》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同时,继承法本身的诸多漏洞和缺陷,也限制了继承制度的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继承法》的修订成为大势所趋。在此前提下,本文就众多继承制度中选取夫妻合立遗嘱制度,进行讨论剖析,以求对新法之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问:我丈夫于2003年去世,之后我持续照料公公的生活起居直至其死亡。公公没有订立遗嘱,公公的遗产应该怎样处理?我是否有继承权?——王女士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一般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并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则  相似文献   

17.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则为遗嘱继承。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即为涉外遗嘱继承。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只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涉及遗嘱继承。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  相似文献   

18.
遗产继承应依法进行,也应体现法情相容的基本理念.遗嘱继承中,遗产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遗嘱的效力如何?遗嘱继承是否适用于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界限是什么?遗嘱指向的房屋,发生纠纷时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等一系列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直接找不到答案.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从法学理论上重点解析上述问题,以期对该类遗产纠纷的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其语源出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to,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且似指卑属对尊属无遗嘱遗产的继承。据考古时,遗嘱并非各古国所共存。如印度、希腊古代均无遗嘱继承制度;雅典旧法禁止遗嘱;索伦之时仅限于无子者得立遗嘱;斯巴达也在公元前四百年左右始行遗嘱之制;罗马建国之初亦然,直至十二铜表法出,才见“遗嘱”两字于立法。  相似文献   

20.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3条分别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在此,对于什么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的性质、法律地位等问题,至今尚无人进行探讨。遗嘱继承及遗嘱执行人,在现代世界各国的继承法中都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罗马法中,对于遗嘱继承有较详细的规定,但无遗嘱执行人这一制度,封建社会里,宗法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占核心地位。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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