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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72 毫秒
1.
所谓一般共同盗窃犯罪就是盗窃犯罪集团以外的共同盗窃犯罪。关于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总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  相似文献   

2.
对盗窃粮食构成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具体规定,即:“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千斤至一千五百斤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盗窃粮食,一般可以一万斤至一万五千斤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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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第3条将"多次盗窃"的含义由1997年司法解释所界定的"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加大了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鉴于规定中,需要累计多次盗窃行为才构成犯罪,于是在实践中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能否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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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  相似文献   

5.
199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近年来有关盗窃罪的又一重要司法解释,对当前开展的反盗窃斗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谈谈个人对《通知》的几点理解。 为什么要修改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 “两高”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6月3日联合颁布了《严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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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2)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或将能随即兑现的证券销毁的,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1986年12月1日和199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都认为,盗窃根据国家规定发行的有价证券,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未兑现的,可作为情节考虑。笔者认为,对于盗窃尚不能兑现的有价证券仅规定作为情节予以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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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重要技术成果问题管见余庆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重要技术成果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但如何认定盗窃这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解释》未...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确定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各罪犯的盗窃数额及其刑事责任问题,议论颇多,执行不一,对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主张按照各罪犯非法所得的数额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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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设密码的活期存折行为的认定梁浩如何认定盗窃活期存折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规定,即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计算,但对于盗窃设有...  相似文献   

11.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计算被盗窃物品的价值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在办理盗窃案件中仍有不少具体问题需要明确。现对其中一些突出的问题提出以下粗浅意见。  相似文献   

12.
一般共同盗窃犯,通常是指犯罪情节尚不够“特别严重”,不属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其他共同盗窃犯。一般共同盗窃犯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151、152条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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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定罪量刑焦向东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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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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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第8条第2款: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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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违禁品杨柏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和解释了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笔者认为《解释》基于违禁品国家不允许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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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反盗窃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近几年同盗窃犯罪作斗争经验的基础上,于最近联合发出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历次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修改和补充,删去了一些过时的规定,对办理盗窃案件实践中提出的九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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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共同盗窃案件中各共犯的罪责,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4年《关于当前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但究意如何分别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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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服务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谭建林盗用他人电话帐号、号码的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明确规定:“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号码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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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描述进行了较大的改动,也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经历两年多的时间仍未能形成统一之见解,尤其在司法实践领域亟待有权威性的解读以明确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盗窃罪。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其内容却实难谓周详,如何把握法条中的"多次盗窃"对指导办案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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