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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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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预防性侵犯罪案件的发生,美国、韩国等国家均设立了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以此实现特殊预防和保护社区安全之目的。我国每年都有大量性犯罪案件发生,尤其是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的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但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措施进行有效预防。鉴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以适当借鉴域外性犯罪者登记和公告制度,在我国构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要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定期向司法机关登记,对该类人员中实施严重性犯罪行为或者具有较高再犯风险的犯罪人员,公开其个人信息,以此防范该类人员再犯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公共安全和保障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相似文献   

2.
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少年正如初升之红日,蓬勃向上;少年正如初开之花朵,娇艳稚嫩。然而,近年来,关天翼猥亵儿童案、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四川、浙江、甘肃等地发生的一桩桩性侵害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不断刺痛着我们的神经。曾几何时,我们只可能从引入的外国犯罪片中接触到性侵未成年人的变态犯罪者;曾几何时,我们咬牙切齿地用最恶毒的词汇,责骂那些性侵未成年人的人类伦理之耻。而今,不胜枚举的案例层出,“买处”也不是个案,“性侵害未成年人”已经在社会中有了普遍的认知度,这是犯罪学和法制普及的进步?还是犯罪人道德尽丧?  相似文献   

3.
<正>【主题导引】2016年,随着媒体的关注,越来越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被公众知晓,引发公众讨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在《刑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基础上,如何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罪,成为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迫切解决的难题。为此,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慈溪办法)。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拟制本质上属于法律类推,两者分别侧重于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中的拟制规范也属于法律拟制,刑法拟制规范包括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两种类型,后者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应予以肯定。我国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包含着拟制规范和注意规范,应注意将两者加以区分。刑法拟制是类型思维的具体表现,拟制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具有相当性和均衡性。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拟制构成类型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与性健康保护法益的拟制类型,如性自主决定年龄阶段的设定、性侵害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未成年人性健康法益的分层保护等问题;二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犯罪的拟制构成,如受照护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的拟制保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害行为的拟制规范;三是强制猥亵他人、猥亵儿童犯罪的拟制构成,通过认识和把握对猥亵犯罪所侵害法益的拟制规范,可以将猥亵、强奸等相关罪名加以区别。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强奸、猥亵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奸淫幼女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当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加重情节,都涵...  相似文献   

5.
许多研究把性侵害未成年人视为最可恶的犯罪。从临床心理学诊断视角看,性侵害未成年人不仅会对个体造成即时的伤害,也为其成年期的心理障碍埋下祸根。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症状,这种症状会维持数年甚至终生,必须进行紧急的危机干预和介入,在随后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治疗中,需要社会的相关机构设计一些更好、更专业的符合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心理援助项目。  相似文献   

6.
为更好地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起,上海市逐步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推动建立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7.
社会规范总是同一定的社会秩序相联系,并随之不断变化,面对新的社会风险给社会秩序形成的威胁,必然会有相应的社会规范作出回应,以满足人们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求。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出台就是社会规范对严重的未成年人性侵害风险的回应。新的社会规范在应对风险的同时,不能忽略其本身带来的新风险。信息公开制度风险的控制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理性认识与精算评估为基础,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实施机制为必要。就慈溪版"梅根法"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是合理的实施机制均不完备,因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不宜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随着媒体的报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逐渐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与重视。由于此类犯罪大都在隐秘地点及状态下进行,除未成年人自己挺身而出外,不易被发现。未成年人因年龄关系,心智与语言能力有限,其在性侵害案件中的言词证据可否被采信;其可信度又有多大?这些问题已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司法机关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
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责任。西方国家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性质、侵害方式、归责原则、诉讼机制、赔偿方式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处罚嫖宿幼女、猥亵未成年人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淫媒活动,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竖起了坚实后盾。但我国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还存在有待完善的问题:在保护方式上过度依靠刑事处罚,在保护主体上存在着儿童、幼女、未成年人等法律混乱的现象;在保护力度上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在保护观念上对一些性侵害犯罪还存在优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思想。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是一项联动工程,刑法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予以严格  相似文献   

10.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严密了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网,填补了我国性犯罪立法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处罚漏洞,顺应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域外立法趋势。但是,该罪存在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不周延,未对不同性别、年龄未成年人进行平等保护。此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未进行专门规制,刑罚设置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建议将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进行例举性规定,在罪状表述上采用中立化规定,以平等保护男女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强奸、猥亵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以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相似文献   

11.
浙江省慈溪市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这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虽然慈溪出台的《办法》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但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身份信息的做法是具有一定法理基础的。比如,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面前,性侵罪犯的隐私利益应受一定限制;而"梅根法"的背后反映的是国家所面对的伦理选择与基于社会防卫理论,寻求个人权利与公共安全之间平衡等。应当肯定慈溪实践先行探索的意义,并不断完善该制度,为将来可能的全国性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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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者按】近年来,一系列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也对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现状提出了挑战。正是鉴于此类案件数量之多、发生频率之高、受害人数之众、作案情节之恶劣、危害后果之严重、舆论震荡之剧烈,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严惩性侵未成年人之恶劣行径。该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学界的热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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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社会的未来,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爱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校园性侵已成为一个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孩子在校园内遭受性侵害,对其身心的影响是终身和巨大的。查明校园性侵的成因,有利于加强预防并形成保护机制;同时,有必要加大对校园性侵害犯罪的惩治,尽量遏制案件的发生,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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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后工作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后,由于未成年罪犯心理具有可塑性,与原犯罪同伙之间具有难舍性,改恶从善具有反复性,将来释放后回归社会困难较大,很有必要从思想建设上、组织建设上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后的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建立专门的帮教组织,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留校、就业、复学、升学的安排工作,使他们不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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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6年8月27日,浙江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研究会在慈溪召开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专家研讨会"。本次会议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的17位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法学、犯罪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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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多发趋势,其中尤以利用即时聊天工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突出,这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触动社会敏感神经。当前利用即时聊天工具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特点表现为:犯罪人以成年人为主;多人连续性侵同一被害人现象突出;宾馆、旅社系犯罪多发地点;被害人以在校中学生居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未成年女性身心发育不成熟,系统防护措施不健全,学校、家庭的相关教育缺失,以及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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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等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重视惩罚,忽略预防与救济等问题。考量中国的惩罚性立法亦需要完善体系性不足、实践中类似案件不同判等现象。美国相关立法较为完善,其立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理念,从预防、惩罚、救济三个维度为被害人提供特殊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以美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立法为参照,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在预防、惩罚、救济三个维度的不足之处,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累犯从重处罚的依据在于对罪犯的改造无效性,而并非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刑法修正案(八)》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情形排除于一般累犯之外,司法解释则将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的时间基准界定为"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这与刑法设定累犯制度的法理相悖,且会违背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导致罪刑不均衡。未成年人犯罪排除累犯须以犯后罪年龄为时间基准,符合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精神,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也并不违背各国立法发展的整体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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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师源性侵害犯罪具有案发率高、在性侵类案件中所占比重大、农村地区多发、受害人数多、年龄低、遭受性侵持续时间长的特征。同时,中小学师源性侵害还面临着前期社会预防不足、后期刑事惩罚不力的困境。情境预防通过对师源性侵害案件中"情境性"变量的控制,适用提升犯罪难度、增加犯罪风险、排除犯罪借口三项措施,达到减少犯罪机会,实现中小学师源性侵害的有效预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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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是对儿童健康权的严重侵犯.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加强学校性教育、实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增设强制报告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创新强化网络保护制度等诸多方面,为儿童性侵害的防护提供了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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