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47 毫秒
1.
在刑法现代学派理念浸淫下,德国立法机构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逐步创立与发展了独立的青少年构罪制度体系。基于该体系视角,青少年犯罪被视为由教育缺陷引发的社会现象,因此"教育优先于刑罚"成为青少年构罪标准的主旨。在制度构成层面,行为构成要件、过错性标准、有责性标准组成德国青少年构罪标准三大支柱。德国法学界与实务界借鉴青少年生理学、心理学等科学研究成果,细化与解析了三大支柱的内容。在青少年构罪标准厘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前提下,构罪司法规制机制为规制青少年犯罪行为明晰规定了独特司法机关与多元应对方式,从而为矫正与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提供程序性保障。  相似文献   

2.
青少年网络犯罪态势的长期居高不下,与网络的广泛普及和代际转换有着紧密联系。随着青少年网民逐渐成为网络空间中的重要参与主体,青少年网络应用行为的类型和网络中良莠不齐的信息内容,成为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因素。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在原有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朝着团伙化、网上邀约化、智能化和向农村扩展的趋势发展。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法欠缺对特定虐童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的能力。虐童行为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化标准,存在犯罪化的现实需要。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宜采取:奉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合理设定虐童行为入罪的标准;采用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将虐童行为纳入整体的刑法健康权保障体系之中;理性审视刑法既有罪名规制范围与行为类型的内在关系,力戒“就事立法”的简单化操作;删除刑法虐待罪的规定,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  相似文献   

5.
妨害作证罪是1997《刑法》设立的罪名,从罪状的表述内容看,该罪的犯罪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对象都相当宽泛,并无特定的限制。然而,教唆共同犯罪人包揽罪责、包庇同伙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妨害作证罪,因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如实供述行为。如果不如实供述一方面不能享受坦白的从宽待遇,另一方面还构成其他犯罪的话,这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而且,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而且,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既然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也就不能期待共同犯罪人互相揭发、如实相告。  相似文献   

6.
为增强与新《证券法》之间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联动修改。其中,本罪三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增设是对其行为方式的明确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正前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违背了明确性原则,仍有必要对明确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判断标准与实现路径进行系统地梳理与澄清。此外,在体认立法上的犯罪化与司法上的犯罪化的语境下,犯罪化的概念应当重新界定。本罪增设三项行为方式虽系刑法修正,但并非立法上的犯罪化。在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上,刑法解释的终点,即为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但是,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不一定是刑法解释的终点。在刑法解释所能辐射的范围内,除非基于价值上的重大考量,否则刑事立法无需加以修正,给予刑法解释足够的空间。本罪中兜底条款的规定为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供给,同时也是本罪适用的难点所在。主流观点关于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存在概念混同、标准混乱、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难以兼顾等诸多缺陷。应重构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提倡兜底条款相对从属性说。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所确定的罪名应概括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对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组织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含义和犯罪客体进行理解和把握。通过本罪的适用,还可以发现刑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上存在某些不足。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的解析,尽管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是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完成,但由于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也被限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间接正犯。同时本罪的犯罪性质也决定了一旦“组织”行为中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超过一定限度、造成了未成年人不应有的伤害或死亡结果,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而不能依照转化犯、包容犯等来处理。  相似文献   

9.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10.
网络欺凌是一个青少年被其他一个或多个青少年利用网络或电子通讯工具有意施以威胁、骚扰、侮辱的行为。相较传统欺凌,网络欺凌途径更多,实施更易,约束更少,监控更难,传递更快,波及更广持续更久,伤害更深。要应对网络欺凌,教师与家长应该正确介入,教育青少年学会自助,提高其应对能力,同时网络立法也是必要保障,亦可辅以技术监控。  相似文献   

11.
郑妃佳 《法制博览》2022,(13):49-51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较多关于多次违法行为入罪的规定,该类规定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上都未得到较为妥善的处理.为避免形式化地理解和认定犯罪,在入罪的客观根据方面应当对行为整体的组成部分提出量上的要求,不能仅依据行为的次数认定犯罪;在入罪的主观根据方面应当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2.
《刑修(十一)》运用三种修改方式对洗钱罪构成条件进行修改,包括重点增设自洗钱行为类型入罪、增设"资产"作为洗钱行为对象类型、优化洗钱罪主观要件立法表述,对若干立法表述进行了修改。要根据是否实施洗钱行为以及与《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立法差异,以及共同犯罪与罪数原理,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处理、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等四种情形处理上游行为人罪数问题。要根据立法是否有特别规定,分别按照共同犯罪与单独一罪处理等两种情形处理协助洗钱行为人的罪数问题。要按照法条竞合原理和立法具体规定,妥当处理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第349条的适用协调问题。对跨境转移资产宜作适当扩大解释,合理运用推定规则,完善刑诉法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实体法根据。  相似文献   

13.
“违反国家规定”是确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四项行为方式。行为即便“违反国家规定”,符合《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行为方式,也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出罪事由。依据司法解释追究被告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涉案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对贩卖毒品案中控制下交付行为的认定较为混乱,究其原因在于对从严打击涉毒犯罪刑事政策的不当解读,人为割裂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内在联系以及控制下交付实体法概念的缺失。要全面厘清控制下交付行为对贩卖毒品罪犯罪停止形态的影响,应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刑法教义学方法并结合贩卖毒品罪侵犯的法益,对控制下交付行为的实体法概念及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进行明确,以实现量刑个别化及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奸淫幼女,其行为究竟构成什么罪?张凌颖等同志认为这种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笔者认为,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该行为应定为强奸罪。  相似文献   

16.
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罪化解释的刑事政策审视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本文从解释依据、刑事政策的合理性两个角度对最高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解释进行探讨。解释出罪的类型包括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出罪和轻微型出罪。前者通过对刑法条文的文理解释实现,后者通过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实现。但是,未成年人的转化型抢劫行为的出罪化解释并不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第一次将"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并增加"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从而改变了交通肇事犯罪的构造变化,从而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影响为基础,结合涉及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相关的理论与问题,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展开比较分析,重新梳理整理在认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更是践行人权保障的要求。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9.
从小学到高中欺凌事件频发的问题,促使主要承担欺凌问题调查和防治的日本文部科学省更加关注受害者的权益。日本政府近年来也通过修订《少年法》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力度,通过制定《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为欺凌行为的惩治提供更大的法律支持。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对加害者防范和惩处的不力而无法根除欺凌现象,故而尚需进一步调整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20.
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