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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第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角度出发,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适用刑事和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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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刑事和解迅速成为了法学家和实务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刑事和解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然而刑事和解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体现着多层次的积极价值,在我们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重大积极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刑事和解也有天生的制度性隐忧,从而引发实际操作的困难。本文即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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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增城市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践为视角,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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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及构建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刑事和解制度是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非刑事化方式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应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范围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充当调解人,赋予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广泛适用非监禁化措施;取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人为限制;建立暂缓起诉缺席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建立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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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及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经济》2007,(12)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一种产物,它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当前,为构建和谐社会,我国不少地方司法机关都在大胆试验刑事和解。然而,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针对性的法律,各地的模式和做法不一,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法律和实际操作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针对实际情况从法律上设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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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和解,最病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那么,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如何适用呢,笔者的理解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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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实施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紧迫课题,在充分评价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价值的基础上,分析了轻微刑事案件范围和特点,对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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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作为一项机制创新,刑事和解为多元化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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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尝试。而由于制度设置和理论滞后,这些尝试多数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但这一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和被害人利益恢复的制度,是未来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选择之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有非凡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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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虽还未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却已经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热烈探讨和司法界的积极探索。本文认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可以用和解的方式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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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已有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试行、摸索,从中逐渐凸显出其价值与局限,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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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的刑事和解制度理念及其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制与社会》2006,(22)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建设,从刑事法角度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无疑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潮流.本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界定出发,从司法法学角度和社会学层面对该理念进行分析和阐述,最后,对其适用范围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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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检察机关以和解制度为契机,以相关法律规范为基础,透过相关实务数据和现实案例的分析,研究检察机关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运用和解制度的实证运作效果,以期达到宽严相济的检察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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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适用基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当事人偏好的方案大幅偏离法律规定等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在大多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刑事和解还应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基准,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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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和新兴的司法模式,在青少年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已经得到广泛地运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表现出解决纠纷的优势。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其适用范围应该从轻微犯罪扩大到严重刑事犯罪,但对于重罪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学术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人赞成刑事和解适用到重罪案件之中,以更好地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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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借鉴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阐述了刑事和解的含义,分析了在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和适用程序,并努力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找到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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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创新,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害人权益。但是,该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若是处理不当,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以下一些弊端: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和解权力滥用、规避法律制裁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