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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 毫秒
1.
我国专利法时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已经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模式,初审过程中并不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进行审查,因此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便成为判断一项外观设计是否能最终获得实质性授权的判断要件。尽管现行专利法及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要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但在实践中却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针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提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实质是针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要求做出的规定。而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时,判断主体应当为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判断时的对比设计不应当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纳入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进行了立法角度的解读,讨论了外观设计本身应当具备的五点条件,另与日、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对我国规定的"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条件作了分析。最后探讨了"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件及其相关规定的可取与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进行了立法角度的解读,讨论了外观设计本身应当具备的五点条件,另与日、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对我国规定的"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条件作了分析.最后探讨了"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一条件及其相关规定的可取与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4.
面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泛滥、申请水平低下及外观设计专利质量低下的现状,统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出发,对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分析,提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应提高新颖性要求,引入创造性标准等观点。  相似文献   

5.
张爱国 《法商研究》2014,(3):108-115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的核心授权要件之一,不应当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专利法对外观设计适用创造性要求并非立法的理性选择,这不仅与外观设计的本质属性相冲突,而且认定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可操作性差,极易产生以偏概全的判断失误。美国对外观设计保护的创造性要求有其历史局限性,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独特个性要求则具有先进性。我国应借鉴欧盟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外观设计的核心授权要件予以重新设定。  相似文献   

6.
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有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和缓和新颖性三种。我国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宜继续坚持混合新颖性标准,其比较对象原则上应限于产品外观设计.抵触申请也可破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引入创造性标准,对同一申请人同日在相同产品上中请的多个相似外观设计,不宜被认定为重复授权。此外,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应继续坚持“美感”标准。  相似文献   

7.
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永顺 《知识产权》2003,13(1):40-48
一、问题的提出 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3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1999年6月2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2000年8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3月2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作出第3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①专利权人仍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8.
结合美国法院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针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与审判的实际情况,建议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是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购买者。申请专利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的判断主体,应当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山东威达机庄工具集团总公司于 1997年 3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名称为“手紧式钻夹头” ,1999年 6月 2 3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2 0 0 0年 8月 1日 ,浙江省台州市超力机电有限公司针对该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1996年 3月 2 6日公开的美国“钻夹头”专利为依据 ,认定“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与“钻夹头”专利附图表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并作出第 35 2 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宣告“手紧式钻夹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山东威达机床工具集团总…  相似文献   

10.
外观设计又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上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及位置关系进行的新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对外观设计保护均包括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如大多数欧盟国家、美国、日本和韩国等。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的立法,但是,在实践申,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和确认、权力范围的确定以及相关的侵权判断都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日本特许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全面审查制,即对申请案进行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性的审查工作。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查新工作的共有60人,每年大约受理5500~6000件申请案,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批100件左右。  相似文献   

12.
由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二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相关权利人、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因此,本文试从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产生出发,分析了二者发生冲突的原因。  相似文献   

13.
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目前的审查范围内,不包括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为了进一步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对其申请进行创造性的审查,是切实可行的一项措施.  相似文献   

14.
授权立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表现为一种新的法律规范形式,而且也构成了国家立法权运作的一种新的形式。而立法权的运作,离不开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授权。《立法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范围,但是这种规定过于粗糙和宽泛,以致实践中法律法规和规章间的冲突不断。因此,有必要对授权主体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将其界定在国家权力机关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5.
在知识产权领域里,外观设计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受保护对象。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新颖性特点时,它可以中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当外观设计在设计上具有显著性特点时,它可以申请获得注册商标进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建立于1985年4月1日,在20多年的时间里,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外观设计申请量逐年上升,到2001年起己跃居世界第一。我国的外观设计虽然有很大发展,综合看来,却普遍存在着模仿成分多,水平低、质量差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因素很多,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个完善的外观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本文主要从外观设计的概述、包装装潢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冲突的产生和解决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一系列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16.
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属性存在授权说和许可说两种理论主张。传统授权说趋于式微;新近许可说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并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许可化改造。授权说和许可说都不足以全面揭示学位授权审核法律性质,但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学位授权审核的法律特征,因而又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授权前的审核和审核后的授权两个行为环节,兼具许可和授权的双重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7.
专利的质量是企业经济生命的灵魂和源泉。然而,我国现行的专利授权标准不利于鼓励真正的发明创造,不利于提高创新能力,导致专利质量不高。我国新的《专利法》提高了专利授权标准,最重要的一点是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这将对宏微观各方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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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都是完整产品,对部分外观设计没有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因此,有关部分外观设计是国内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必要性以及在申请环节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正纵观世界主流国家和地区,其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问题上所采取的模式按照出现的时间顺序主要有几种:混淆模式、创新模式和整体视觉效果模式。一、混淆模式:日渐衰落的主流混淆模式起源于美国,也叫普通观察者检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1871年的Gorham中就指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是否相同,不是从一个专家的眼光来看,而是应当从一个普通观察者的眼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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