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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无罪,“抗诉”;判有罪,同样也“抗诉”。安徽合肥的“汪伦才故意伤害案”从原本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被错定为刑事案件后,竟然出现了法院三次审判、检察院三次抗诉的咄咄怪事。 “汪伦才冤案”的形成耐人寻味纠纷当事人出于蓄意报复心理,串通医师合伙造假,陷害诬告,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根本变化;而肥东县检察院滥用职权,三次无理抗诉,加上合肥市公安局法医的错误鉴定结论,又使“汪案”一错再错,最终演变成了一起刑事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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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6)
《冤案赔偿法刍议》一文(朱建华《法学杂志》1986年第3期)对“冤案”的概念和定义,及其主体、对象诸概念的解释,值得商榷。该文说:“冤案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处分不当,使无辜公民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因此,冤案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中“冤案”的概念把案名和主体对立起来,把受“冤”的对象当作本案的主体,这是一个与立法原则相违背的颠倒,必须予以修正。我认为,“行政侵权赔偿案”这一概念,把案名和主体统一起来,又将该案按诉讼法分类原则划入行政诉讼范围之内,似比“冤案”这一慨念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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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督李久明冤案又有新进展。此前,本刊率先揭开了冤案内幕、记录了刑讯逼供者受审的过程。这一次,详尽记述“真凶的落网”、“高层的关注”和“亲朋的奔走呼号”如何合力将冤案颠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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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冤案”是指在政法委协调下发生的冤案,是中国政法体制的副产品,是中国法治建设内在矛盾的反映。由于“政法冤案”的政治事件性质,有必要将其还原到特定的政治背景下予以阐释。以余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切入点,以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为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权威再造中的权威弱化、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分剐构成了“政法冤案”发生的权力背景、组织背景和民意背景。在“政法冤案”的形成中,权威弱化后的治理压力是深层动因,动员过剩后的民意呼声是中介环节,政法机构的功能混同则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在政治现代化建设的框架中展开。对“政法冤案”的政治背景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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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安徽某大学98级学生、中共预备党员刘俊龙才知道,有人竟以“刘俊龙”的名字混进军营,还凭空给这个“刘俊龙”找了一个“父亲”,而这个冒名的“刘俊龙”竟是公安机关一直追捕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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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自己的16年监狱生活没有白过,在我身上发生的不幸,不再发生在别人身上。"——蒙冤入狱16年的美国人杰弗里·德斯科维奇出狱时这样说"佘祥林"这个名字,在中国已经成了一个让人倍感沉重的代名词——特指那些蒙受重冤的人。近些年,关于错案、冤案的报道屡见报端,引起了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的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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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祥林“杀妻”案,到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再到这次的赵作海“杀人”案……近年来。一个个无辜的公民含冤入狱.为司法的失误付出惨重代价。纵观诸多冤案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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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刑事冤案得以昭雪的制度空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在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 ,刑事冤案都是不可避免的。冤案并不可怕 ,可怕是没有使冤案得以昭雪的救济途径。事实上 ,救济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无论是“包青天”们的介入 ,还是某种再审程序的启动 ,最终都可归结为法律制度上的解决 ,因为刑事冤案本身就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中形成的。但是 ,不同法治背景下的法律制度 ,为昭雪刑事冤案所能提供的制度空间却是不同的。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度里 ,刑事冤案的纠错渠道比较畅通 ,而在法制环境有待改善的政体下 ,刑事冤案一般很难得到匡正 ,即使是学术层面的研究也会成为事实上的禁区。纠正刑事冤案的首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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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
捧在我手里的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所著的《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以下简称《亡者归来》).这本书,是何家弘教授带领一支青年学者团队历时8年的研究成果——总结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生成冤案的“十大误区”.
“十大误区”这几个字,和我之前读过的《错案》一书产生“共鸣”.在为《错案》所作序言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从书中总结了造成错案的10种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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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冤案的法定救济途径,我国刑事再审启动呈现出司法实践运行与法律文本逻辑相背离的“二元分化”困境。从法律文本逻辑层面来看,无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均可基于原审生效裁判出现错误从而启动或者申请启动刑事再审程序,救济遭受错误审判的受判决者。但是这种法律文本逻辑没有传递到司法实践当中,我国刑事冤案的救济已经陷入到“申诉难”、“纠错难”的实践难题当中。刑事冤案救济的“二元分化”困境是由我国职权主导的刑事再审启动模式偏离运行所致。为了破解这种“二元分化”困境,学术界和实务界分别出现了理想的诉权驱动模式改革方案和自发的综合审查模式改革方案。对于未来刑事冤案的救济路径,应当首先实现职权主导模式的内部性控制,而后借鉴、吸纳诉权驱动模式的有益经验,最后赋予申诉人对综合审查模式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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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又一宗“被协调的冤案”浮出水面。
1996年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王本余,在服刑18年后,因为真凶落网,得以走出囚牢。像以往多宗冤案一样,据媒体报道,这宗冤案背后也闪现着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的影子。尽管疑点重重,但当年包头市政法委为此案定调:“仍按强奸杀人罪起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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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外部关系 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职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党将领导人民“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年来,通过实施《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的有关细则,“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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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我因一条微博而眼含热泪.
“发现一份既过于低调也被严重低估的媒体——司法部旗下法律出版社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正是它最早报道呼格吉勒图冤案,也是它最早报道念斌案.我自己在2年前的此时和它打过唯一的一次交道,对我‘不能删改采访内容一字’的苛严要求也扎扎实实地做到了.能做到这样,真是不易.”这条微博的博主,是知名媒体人石扉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