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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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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前,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侦案件)实行侦诉分开的内部制约制度,即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已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应与侦查终结前的预审程序合并。…  相似文献   

2.
论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杨新孟谢竹玲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系统全面的修改,其中,对不起诉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按照修改后的规定,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对不构...  相似文献   

3.
卢跃  李志刚 《中国律师》2000,(12):63-63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够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查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一、不起诉决定的适用问题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起诉”,完全无罪者更无疑地应做出无罪不起诉的…  相似文献   

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在公诉制度中,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适用的范围,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对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实现诉讼经济原则,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否认,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仍过于粗疏与原则,操作起来漏洞较多,本文拟就不起诉适用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略抒已见。一、不起诉种类的完善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而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项诉讼活动。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起诉…  相似文献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相似文献   

6.
不起诉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权力。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好这一权力,以实现立法设立不起诉制度的初衷,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扩大不起诉范围的初衷,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对不起诉权的监督与制约。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依然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并且比修改前规定得更为全面和具体,突出的表现就是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它除了保留法定不起诉(即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外,又增加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即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裁量不起…  相似文献   

7.
苏毅 《天津检察》2009,(2):41-4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发现: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写出撤案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人民监督员评议,再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8.
一、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及性质修改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正是由于这一不够明确的规定,引发了撤回起诉问题方面的争论,主要有:人民检察院有无撤诉决定权?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间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对无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等等①。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修改为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取消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相似文献   

9.
我国实行侦诉分离的诉讼制度,侦查终结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并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我国侦查终结的程序意义或者是侦查程序向起诉程序转换的环节,或者是终结整个案件的程序;其实体意义是查明全部案情,确定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和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并为起诉或不起诉作好准备。侦查终结的条件应以是否完成侦查的任务,实现侦查的目的来设计。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权应归由公诉主体。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和自己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本文就存疑不起诉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1.
一、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一)不起诉制度的涵义及诉讼功能。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终结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的概念表明:第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12.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确立了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对案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权力,其实质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的不起诉裁量权。由于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诉讼流向和实体处理,因此,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这一规定,在法学论著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经过审查程序,认为无罪的,或应免予刑事处罚的,都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例如,中央政法干校《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经过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没有作  相似文献   

14.
对于不起诉决定是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简称:自侦案件),在司法和教学实践中,由于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理解不一,加之目前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对自侦案件的自我监督,已将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统由本院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从而改变了过去自侦案件由自侦部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所谓“一杆子插到底”的办案方式,使之更加突出和有探究之必要。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和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而不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依法审查后,如遇有符合不起诉条件时,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主要依据和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5.
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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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免子起诉的决定,而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对这一诉讼制度,司法界争议较大,现择二种观点予以发表,欢迎大家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立案侦查和决定提起公诉,同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移送审查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侦查。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就是法律关于检察机关侦查任务的规定。但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是由侦查部门提起公诉还是移送起诉部门审查起诉,我国刑诉法未作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试行)》也未作具体规定。因此,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做法很不一致:一种是,负责案件侦查的部门侦查终结后直接提起公诉或  相似文献   

18.
邓绍天 《中国律师》2002,(12):68-69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起诉制度,在公诉制度中又运用了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来指导刑事公诉。不起诉作为公诉制度一部分,已经成为现在我国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原因不仅在于法律设置的过于疏漏,而且对不起诉权的定位,学术界也未给予足够的探讨。一、不起诉的性质及适用案件根据诉讼法理可知,不起诉是指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根据其职权对于侦查机关或部门侦查终结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欠缺公诉条件或起诉无必要的)而作出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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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诉案件决定审查起诉。在实践中,曾有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经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请问:人民检察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福建读者王海金王海金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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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吸收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设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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