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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3 毫秒
1.
<正>劳务派遣作为传统用工模式的重要补充,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劳务派遣工队伍规模的壮大,如何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工会必须研究的课题。一、当前劳务派遣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经济利益难以保障。由于劳务派遣行为中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分离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使劳务派遣工不能与合同制职工同等享受用工单位的车饭补贴、住(租)房补贴等福利待遇,造成了事实上的同工不同酬。  相似文献   

2.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这种用工方式具有弹性化,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但是也带来许多实际问题,发生了一系列纠纷。结合我国劳务派遣模式实施现状,综合借鉴国外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及运行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劳务派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劳务派遣运行模式、加强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用工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对完善和推进劳务派遣模式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劳务派遣是对传统用工方式的补充。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备,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呈现泛滥之势,在实务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劳务派遣也成为一些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方式,严重侵害了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必要对其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众多涉及三方主体的用工模式中,劳务派遣由于其灵活性和便利性受到企业的特别推崇。近几年来,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趋之若鹜,包括铁路、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企,也纷纷将一些非替代性、非辅助性和非临时性岗位工作的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其主要原因是想以劳务派遣规避用工风险。透过现象看本质,从法律层面分析,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利弊有充分的了解。  相似文献   

5.
劳务派遣就业与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一种新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既可以为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又可以减缓社会就业压力,因而是一种多赢的制度安排。但在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极可能成为用人单位侵占劳动者权益、逃避社会责任、分化弱势群体的手段。本文对劳务派遣中的三类矛盾进行了分析,并从立法的角度提出规范劳务派遣业发展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正>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何时施行?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有哪些?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  相似文献   

7.
杨光 《求贤》2011,(12):41-42
劳务派遣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是,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用工形式,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本文拟结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作一简要解读。  相似文献   

8.
蒋玲 《企业党建》2012,(12):42-44
随着云南电力建设的快速发展,云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理业务也迅速增加。为了满足用工需求,公司采取了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两种用工形式。在新的用工形式下构建和谐的员工队伍这项工作,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9.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这使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法律关系较之《劳动法》所调整的传统的双边对应的劳动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本文通过对学界相关研究的质疑和评述,结合笔者对劳动关系理论的理解,探析劳务派遣中存在的劳动关系。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责任的承担和分担提供理论依据,为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石。  相似文献   

10.
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的用工形式在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上做出了有益探索。福建劳务派遣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其特有的运作模式,通过构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有效地破解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难题。但农村劳务派遣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党课》2013,(18):32-32
【新政看点】 8月7日,人社部发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且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2.
《实践》2008,(8):35-35
问:哪些人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答: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问:劳动争议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有何规定?答: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  相似文献   

13.
吴新南 《学习月刊》2010,(18):47-47
当前.随着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员工队伍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员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仅以我厂为例.目前在一线生产单位.劳力派遣工的人数比例占到了20%左右.有的分厂甚至达到了50%以上。他们分布在除管理岗位以外的其他所有岗位.成为工厂改革发展宝贵的人力资源和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14.
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张,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在施工生产中,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具体工作主要借助劳务队伍来完成,于是劳务分包队伍逐渐成为了企业施工管理的主体.这些劳务队伍中的大多数在企业的施工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有少部分劳务队伍,由于本身综合素质较低,加之用工企业在引进劳务队伍过程中把关不严,在使用管理过程中措施不力,导致企业和劳务队伍在合作期间纠纷不断,矛盾升级,对企业的生产进度、安全质量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严重时令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形象和信誉蒙受极大伤害.因此,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切实解决劳务分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了摆在用工企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5.
作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建筑行业农民工,长年靠体力劳动挣钱养家糊口,身份从"农民"演变为"工人",成为工人阶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建筑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零散的小建筑承包企业自行招用农民工,或由劳务公司组织施工,招工、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小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不愿成立工会组织,农民工不想加入工会.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如果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生活质最、健康安全等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就会挫伤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影响员工收益、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在劳务公司中成立工会组织,解决农民工入会问题,使其自觉自愿地加入工会,已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新问题和新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劳动关系主体的角度来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用人单位认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容易导致用工制度僵化;缴纳社保费用,会增加用工成本;滥用劳务派遣,规避正常用工;为降低用工成本,返聘退休员工;非法裁员,不足额及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工,受歧视现象仍未改变;一定比例的外地务工人员签约和参保积极性低。出现以上情况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误读;血汗工厂未被淘汰;对人力资源掠夺式使用尚未转变为可持续使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和模式很难改变,身份壁垒尚未破除;社会保险不能全国范围内转移。针对以上情况,亟需在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最佳契合点。  相似文献   

17.
前不久,青松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健康佳园施工工地举办了“春风行动”劳务用工招聘现场会,100多名农民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签发劳务许可证和发放银行工资卡。为使工会组织的维权工作声音更响一些,力度更大一些,措施更得力一些,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公司党委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制定了劳动用工服务实施细则,对农民工的合同管理、工资发放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在工程款拖欠严重的情况下,加大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作力度,每年都对公司下属各用工单位的劳务用工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在各用工单位的建筑款项中拨付20%的工程款,用于农民工工资兑现,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利益。今年,为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得到落实,该公司建立了民工工资欠薪保障机制,开展了诚信服务和维权保障服务,免费为来公司工作的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卡,使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有序。  相似文献   

18.
正为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做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5月中旬,兵团工会会同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赴第八师石河子市开展了调研活动,调研组一行6人,在兵团工会副主席单洪山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  相似文献   

19.
<正>一是科学设计调查内容。下发通知,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细致要求,并将用人形式细分为借调、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单位聘用、临时用工等类型。二是严格审核人员信息。严格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曹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情况核查表》和《曹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汇总表》,要求所有上报表格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相似文献   

20.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不受‘中共党员’身份限制,而是以实际工作职能为准,除了大家常说的公务员,还包括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等。也就是说不论是编外用工、协管还是非党员,只要依法履行公职,就要接受监督。”日前,一场别开生面的纪律教育与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在和平区举办。不同于以往授课,这次讲座重点面向编外用工、劳务派遣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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