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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案。经调解,以17名被告共同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18000元,原告同意而结案。原告宋某系江苏省睢宁县官山镇湖山村人。2004年3月10日,宋某开车到灵璧县渔沟镇固子村采石厂拉石子,中午12时左右,当车行至固子村采石厂附近时,因车轮胎漏气,宋某下车检查。此时,固子山王某等十几家采石厂相继放炮采石(依惯例中午12时放炮采石相对安全),宋某被一块飞石击中腹部致伤。后宋某在灵璧县渔沟镇卫生院行脾切除手术,住院治疗月余痊愈,花去医疗费等15000余元。原告起诉至灵璧县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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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4月,王某新婚之喜,张某应邀到王某家中赴宴。就餐时,王某安装在房顶的音箱落下,砸在张某头部,张某当场昏倒。后经诊断为一级伤残,特级护理,系植物人状态。住院一个月后, 王某开始拒付医疗费用,张某出院回家治疗。同年8月,张妻索要医疗费未果,以张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等28万元。另外,张某兄妹5人,张母71岁,张女17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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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8月24日,张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靠左边行驶,与迎面靠右边骑自行车的尤某相撞,造成左肩锁骨完全性骨折,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四甲级,花去医疗费8500元,尚需继续治疗费1500元。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尤某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1万元。起诉前,张某已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领取了赔偿金5500元。被告辩称:原告靠左边骑车违反交通规则,即使其有责任也应先扣除张某己领取的保险理赔款之后再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靠左边行车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但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能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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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4年5月21日,被告王某的二层楼房因公路拓宽需拆迁,上午张某、赵某到王某家参与拆房,下午3时许,张、赵二人在无任何安全措施情况下,站在二楼楼顶敲砸脚下钢筋混凝土浇灌的平顶时,因该平顶的最后一根横梁断裂,两人随断裂的横梁一起滑落到二楼楼面,致张某股骨骨折、赵某肋骨骨折,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000余元。张、赵二人认为自己是在帮助被告拆房过程中受伤,理应由房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则认为曾明确拒绝张、赵二人帮工,且两人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不应由被告对该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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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5月,我儿子被张某殴打致伤住院,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张某赔偿医疗费560元,但是在判决生效以后很长时间张某以无力赔偿为由,迟迟不予履行给付义务。请问,我该怎么办?宁夏灵武县:王伟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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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引:司法现状的缩影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袁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权问题发生争执而互殴。被告人用砖块致被害人头皮破裂,经鉴定为轻伤,无残疾。被害人住院治疗2个月,花医疗费2.5万元。公安机关鉴于案情未羁押被告人,并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调解。被害人要求赔偿20万元,而被告人只愿赔偿10-15万元,调解未果,被害人就以自杀、上访相威胁要求逮捕被告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被害人又将赔偿数额提高至24.8万元,否则坚决要求法院重判。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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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由其丈夫孙先生及儿子陪同到北大医院就医,在回病房途中,适遇张某低头走路将孙先生撞倒后被诊断为“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刘女士及其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16.1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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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5年10月,被告灵璧县高楼镇政府在高楼街十字街中心建造了一座高约5米的石牛塑像。由高楼镇建筑公司承建。2004年1月31日,家住灵壁县高楼镇仝郡村的石文、石毛磊父子俩,到街上出售自家加工的八宝粥,由于塑像基座上的大理石面板突然脱落,将人砸伤,经灵璧县高楼镇卫生院紧急抢救后送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石文住院7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3888.34元,原告石毛磊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11559.28元。石毛磊后转入灵璧县急救站继续治疗40天。医疗费由被告高楼镇政府支付。宿州市中级法院对原告石毛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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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12月4日晚12时左右,袁某与张某等在某饭馆吃饭,张某提到"有没有新认识的小妹,在一起处处朋友。"(袁某供述:双方均明知"处处朋友"就是找个女孩嫖娼的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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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广东佛山同华社区业主李某因小区车位与社区保安班长张某发生争执、斗殴,张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刺伤李某腹腔致其八级伤残。张某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出院后,就医药费、伤残赔偿等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起诉张某和同华社区居委会,请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等损失26万元。张某来自山区,夫妻月收入共2000元,养家艰难。社区居委会的唯一经济来源是小区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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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妇为替母亲出气,采用恶毒语言攻击对方,对方因恐惧在慌忙逃离现场时摔伤致残。8月9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村妇赔偿对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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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系某银行职员。1999年6月7日,张某起诉王某,称1997年6月8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10.6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请求: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供了述两份书证: 1999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1997年6月8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3万股,股金10.6万元整;1999年4月30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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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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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半年前,我骑电动车时撞伤行人韩某,交警部门认定我和韩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韩某为此花去15826元医疗费和落下9级伤残,并要我赔偿其全部损失,而我只同意赔偿其中的一半。因协商无果,韩某起诉到法院。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我的电动车设计时速为40公里以上、整车重量为45公斤,属于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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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邓某系某县农民又是同学关系,2004年6月的一天,邓某找到张某,双方口头约定,将邓某所有的倒房拆除的工程承包给张某,由张某负责召集其他人干活,干活时自带工具。张某对自己召集来的民工承诺,干活人员每人每天工资35元,并由张某负责发放施工人员工资。2004年6月25日上午,张某与案外人李某、王某等人为邓某拆倒房,在施工人员将倒房南墙推倒时,西边墙也随之倒塌,将张某等人砸在底下,当即被人救出,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开支医药费7684.78元。张某妻子、父母及子女等五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0015.6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