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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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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七届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的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制造、贩卖、运输、走私、非法持有和提供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十数种犯罪和违法行为分别作了刑事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其它毒品数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的毒品犯罪立法存在与刑法第 13条冲突 ,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犯罪的标准过高而法定型过低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过低 ,未将情节严重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明知其用途或目的而非法种植、生产或制造麻醉品和精神药物、运输或销售与制毒有关的设备或材料的行为未规定为犯罪以及对从重处罚的毒品犯罪基数不完善等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心健康。该罪在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引诱、教唆、欺骗行为是为了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仍然实施;而在客观方面具有行为的非法性、手段的多种多样与导致他人吸毒这一结果三个特征。它在犯罪形态上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相似文献   

4.
关于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对相关罪名进行废、立或修改:(1)运输毒品罪应取消,对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的行为人应以该罪的从犯论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增设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方式;(3)应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欺骗吸毒行为应归入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56条应取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5.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罪名,对于该罪名,系统的研究较少,目前该罪名的主要争议点也就在于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否必须具备认识能力。本罪与刑法总论规定的教唆犯罪的区别也是一个重点。此外,本罪的既遂标准也是人们认定上的难点。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7.
论量刑制度中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重处罚,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所谓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新刑法的规定来看。涉及从重处罚的条文达30余条,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具有某种或多种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因此,正确理解从重处罚的含义,对于司法审判活动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根据刑法对从重处罚情节的表述,刑法学界通常把从重处罚的情节分为两类:11第一是总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Zg条)、累犯(刑法第65条)等;第二是分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非法拘禁…  相似文献   

8.
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第1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协助他人卖淫的,处3年以上10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历经了由轻到重、由简到繁,由单一、概况到视“情节”区别对待的变化。一、对自然人行贿犯罪的处罚及立法完善《刑法》第185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法律制度不可能马上跟上,伴随造成的行贿情况的大量发生,行贿案件的大量增加,这一规定显然已远远脱节现况和需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11.
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毒品犯罪中较为生辟的罪名,司法实践运用少,但对该罪的认定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涉及如何理解“强迫”行为方式,如何认定因强迫他人吸毒而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时,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辨析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相似文献   

13.
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促成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通过对世界各国刑法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立法规定和定性争议的梳理,并在分析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见解的基础上,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进行理性反思,应当细化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增设关联自杀罪,使追究教唆他人自杀行为刑事责任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4.
借鉴其他国家的禁毒经验 ,我国的禁毒立法可从两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修改、补充现有条款 ,如在从重处罚情节中增加对孕妇保护等条款 ,详尽毒品犯罪的下游犯罪即 :洗钱罪的立法 ;二是增设非法提供、运输、制造、贩卖制毒设备罪。  相似文献   

15.
为遏止伪劣药品犯罪,我国刑法第16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我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规定具有犯罪主体狭窄、法定刑过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不尽科学等局限性,因而不能有效地完成遏止伪劣药品犯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的任务。为改变这一状况,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2条与第9条第1款规定了伪劣药品方面的犯罪,现对之作一探讨。 一、伪劣药品犯罪的罪数与罪名 《决定》第2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6.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站在坚持吸食、注射毒品非犯罪化的立场,对该类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综合考察、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吸食、注射毒品者在采取非刑罚处罚的基础上,如何施以人性关怀、力求为减少和控制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7.
教唆犯罪是犯罪之一种,指行为主体因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从而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教唆犯罪是刑法理论中最难,最复杂的研究理论之一。本文从若干方面对之进行再思考,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希冀理顺一下教唆犯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决定》中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列为各罪之首,作为主要打击锋芒,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禁毒的决心。本文仅就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本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在适用法律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 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历次指示;二是关于禁毒的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曾有一系列重要指示。早在一九五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指出:“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一九五零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  相似文献   

19.
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玉田犯贩卖淫秽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 被告人牛玉山犯贩卖淫秽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相似文献   

20.
强迫他人吸毒罪属于毒品犯罪中较为生辟的罪名,司法实践运用少,但对该罪的认定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思考。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认定争议主要集中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涉及如何理解"强迫"行为方式,如何认定因强迫他人吸毒而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时,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辨析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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