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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初强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23-25
建立司法令状制度是当前学界的主流,但司法令状的功能真如大家所宣传的那么强大吗?司法令状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而且令状制度本身也并非是万能的,它在理论层而和实践层而也具有局限性,我们对此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杨凤武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48-52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模式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但我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引用、借鉴这两种理论的过程中,没有加以区分,使我国的研究较为混乱。刑事诉讼构造是从微观研究某一刑事诉讼模式内在要素的组合,从系统到要素来研究刑事诉讼的内在功能。刑事诉讼的主体构造关系是刑事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刑事诉讼构造是刑事诉讼模式的下位概念。 相似文献
3.
宋远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1):134-139
由法官通过司法令状对刑事强制处分权进行制衡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命题.因为现代刑事诉讼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的法律.这二者之间的博弈与合作关涉到刑事诉讼是否能够运转及质量.其中,通过司法令状对刑事强制处分权的制衡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对于司法令状而言,其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主体要件、实质要件以及程序要件,... 相似文献
4.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4)
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相似文献
5.
刘国庆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110-114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出现一些错误倾向,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将域外应然的法律等同于实然的法律;其二,对于域外法律制度进行断章取义式的吸收与借鉴而缺乏整体全局意识。事实证明这两种倾向是有害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6.
构建和谐、科学的刑事诉讼构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泽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65-68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构造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明显制约。我国以惩罚犯罪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反映到刑事诉讼构造上则是强化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而弱化辩护权。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应构建和谐、科学的刑事诉讼构造,保障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7.
杨建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4):30-40
司法审查、扩大民主与人权、保障公益诉讼、扩张性解释、以法律价值和目的拓展司法裁判渊源等,是司法能动主义全球发展的主要类型。司法能动主义的具体形态丰富而多样,既有司法审查的传统形态,也有以人权保护为重心的现代形态,或者是多元结合的形态,司法能动主义在法律方法意义上,是被广为实践的。从实践来看,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合理的政治制度、公众的态度、掌权者对待判决自觉接受的姿态,都可能成为司法能动主义存续的条件。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哲学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共存于一个司法体系中的,一个国家司法哲学的发展必须符合本国法治的发展规律,顺应社会总体进步的潮流。 相似文献
8.
董健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刑事诉讼原理论基于刑事诉讼构造论,在对刑事诉讼构造细化的基础上,结合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目的等刑事诉讼基本范畴,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结构。其理论意义在于将原本分散的刑事诉讼基本范畴有机结合起来,便于法学研究者更好地寻找其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下的效果。刑事诉讼构造理论是一项强大的理论武器,其作用不局限于比较法上,其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完善和梳理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完整而符合逻辑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也可以更好地指导立法者按照科学的立法规律制定和修改法律。 相似文献
9.
浅述令状在英国普通法发展中的作用——从王室司法管辖权的角度阐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春霞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3):188-191
英国的令状在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史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突出作用表现在促进了王室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王室法庭通过不同的令状与郡法庭、领主法庭、教会法庭竞争司法管辖权。王室法庭逐步取得对多数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时,它通过审理全国范围内的多数案件,对各种案件进行总结,最终形成了通行全国的普通法为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0.
彭剑鸣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5):119-123
刑事和解的客体是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也是刑事和解的指针、确定相应的争议范围和设立相应救济措施的对象。刑事和解的客体包括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价值,从当事人的角度考察,在程序法维度上。自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对象是自诉人的诉权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不被追究;在实体法维度上,刑事和解的客体不能是被告人行为的质,而只能是量,具体就是被告人的刑事可罚,l生;在事实维度上,刑事和解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的生活秩序。通过刑事和解的客体考察,表达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的决定作用逐渐强化,而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则呈现为适当退缩的趋势,反映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出现了从司法能动主义向司法自制主义转化的印迹。 相似文献
11.
李蕙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70-72
古今中外,刑法的谦抑思想都闪烁着魅力,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现代刑法更应体现谦抑性的价值。研究刑法谦抑性的哲学依据,有利于现代法治的发展,也是限制权力滥用,以人为本的体现。 相似文献
12.
刑法价值是主宰刑法的灵魂,但刑法价值体系的架构离不开刑法价值主体的有效支撑。刑事被害人在犯罪本质和犯罪行为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刑事被害人应当成为刑法价值主体格局中的重要一极,并在刑法价值中寻找到适宜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 ,学界对我国刑法学发展轨迹的研究甚少 ,这不能不说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一大缺陷。我国刑法学可分为论理刑法学 (主要是刑法哲学 )和注释刑法学 (刑律学 ) ,相应地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可划分为论理刑法学发展期和注释刑法学发展期。其中注释刑法学的发展期可进一步划分为两个时期 :一是唐以后 (至于清 )的继续发展期 ,二是 1 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后至今的恢复发展期。这样基本梳理了我国刑法学的发展轨迹与过程。 相似文献
14.
钟明曦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61-65
2012年3月14日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人们关注的看守所问题予以回应,条文中十次出现"看守所"。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看守所应当视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所展示的看守所的诉讼职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未决羁押的执行职能,二是部分刑罚的执行职能。现行看守所事实上隶属于同级公安机关,应当重置看守所管理体制,保证看守所中立。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发展至今日,已然成为了刑事法学界的一大重要研究课题,跨越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界限,同时也跨越了法学与社会学的边界。在经历了长期以社会学理论基础支撑的阶段以后,刑事和解渐渐进入了法学家关注的视野之内。在经历了长期且深入的探索之后,刑事和解背后隐藏的法学理论不断被发现,刑事诉权、刑法谦抑理论与刑事诉讼谦抑理论不断被注入刑事和解之中,为进一步的研究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相似文献
16.
李晓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1):22-25
附属刑法规范是我国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 ,分布于民事、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之中。对于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学术界少有论及。为此 ,在总结行政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内容和立法方式的基础上 ,分析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并提出对其加以完善的建议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项于刑事侦查中应用普遍的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留置手段一直被排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视野之外。这一现象的存在有损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尊严。因此有必要从现行刑事强制措施系统内部缺陷及相关外部制度的缺失两方面入手,探讨我国刑事侦查中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配置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刑法的谦抑精神指以罪之谦抑与刑之谦抑为内涵的刑法理念.罪与罚本恶,刑法的根据使乏合法化井成为刑法正当之善,但同时也注定其张力之限度.不同学派对刑法根据的论证各有千秋,对刑法谦抑精神也有不同认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多与谦抑背离,但仍能从相关传统法理念中找到刑法谦抑精神.完善中国刑法的价值理念,破除对刑法的迷信,刑法的谦抑精神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9.
不矛盾律在侦查讯问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侦查讯问中,正确地运用不矛盾律,可以及时发现、抓住犯罪嫌疑人供词中的逻辑矛盾;科学地设计讯问策略、合理化地设置“逻辑圈套”,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充分地暴露矛盾;结合有关证据运用不矛盾律,还可有力地揭露谎言、戳穿伪供。运用时应当注意:把握好运用的条件;要客观地分析、判定供词中是否包含了逻辑矛盾;要分析造成矛盾的原因;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张跃兵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3):61-65
犯罪统计不实问题一直是倍受社会舆论及学术界关注和批评的焦点。犯罪统计作假是犯罪统计不实的一个重要原因。长久以来政府及有关机关致力于问题的矫治,情况虽有所改善,但差距依旧较大。为此,笔者试图通过对犯罪统计作假要素的分析,求得治理对策,以供政府及有关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