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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4):34-42
<正>京卫监督〔2023〕9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已经市卫生健康委202 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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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5):39-44
<正>京卫监督〔2023〕7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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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3):62-67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重大办、市副中心工程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北京市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建设工程复工协调调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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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4):52-58
<正>京卫医〔2023〕8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已于2023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月1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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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2):72-74
京医保发[2020]2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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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宜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一、成立天津市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张国清担任组长,副市长曹小红担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璟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医保局、市总工会以及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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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39-48
<正>京民儿福发〔2022〕323号各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残联,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接济救助管理事务中心:现将《关于推进北京市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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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4):64-68
京医保发[2019]30号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将《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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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20):32-34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将《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三日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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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3)
<正>(2019年1月16日)沪府办发[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医保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关于加强本市社区健康服务促进健康城市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21-21
【正】京政办发[2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中央要求,经报中央编办备案,市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设立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加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负责本市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著作权管理工作。不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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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1)
<正>绍政办发〔2015〕9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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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1)
正渝府办发[2020]1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重庆市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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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23):33-47
<正>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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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44)
<正>京科发[2015]39号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