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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问题,认为律是刑法典,而令、格、式都是包含多种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典。同时,针对“律令格式皆刑法”说的持论依据,全面提出了自己的商榷性意见,从另一方面论证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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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法体系对于分析中国古代法制史是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与律例法体系的概念相互配合将会对研究工作更加有利。战国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体系以律与令为主
体,是为律令法体系。明清时期例与律成为法体系的主体,可以名之为律例法体系。律例法体系取代律令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发展。两者的转换使得法律史上长期积累起来的一些矛盾得到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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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律令制"架构,是认识中华法系特征的关键。一般认为这一架构至唐代才正式形成。其实,这一体系特征大致萌芽于战国时代,秦汉时代已初步成形,至两晋基本确定。所谓律令制体系,其要害特征在于律令间的特定关系。律为主(正),令为辅(副);律为刑罪法,令为政导法;律为稳固少变之法,令为因时修订之法。二者间这种关系,正好体现了中华法系的礼刑关系构思,也大致体现了古代中国政法模式的一般特征。通过对古代中国历代律令关系变化历程的考察,总结了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的四个阶段及其主要阶段性特征,并就中华法系律令制架构特征及"礼乐政刑"综合为治模式特征做了进一步阐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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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在魏晋时期实现了律和令两种法律形式的分野。魏晋律令分野是秦汉国家各方面制度渐趋成熟的反映 ,是汉代律令不断向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的结果 ,也是西汉以来儒法合流、律学发达的结果。改朝换代也推动了律令分野的最终完成。魏晋律令分野标志着中国律令法体系的形成 ,对于深入认识中华法系的特征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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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4):44-54
实用的律令条文通过邮驿传递、官吏抄录、布告和口头宣读等方式传播开来。作为随葬品的律令,乃墓主人身前请人或自己摘抄而成,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重要参考。埋葬习俗、社会大环境、墓主身份、个人经历和喜好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随葬品的种类及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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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魏晋律令法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有些学者已经作过一些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不过,现存的某些观点仍有令人疑惑之处。如日本学者堀敏一在分析晋律令的制定及其意义时指出:“在普以前,今后随附罚则,律和令区别不清晰。晋令去掉罚则,入之于律,律和令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因此,晋律设‘违令罪’意味着晋代律和令建立了划时代的关系。”中国方面,韩玉林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体例更加完善,首先表现在:“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魏律对汉律删繁去芜,扩充了正律律文,节省了傍章科令,比汉律有很大改进。但它对律令的界限,始终没有明确区分。晋律开始别令于律……”《晋书·刑法志》述及晋修律令时对:”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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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勇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6):25-29
本文通过封“船人渡人而流杀人”条中的犯罪进行犯罪构成研究和对其中的法律责任追行分析.发现了该条反映的《二年律令》的四个特征:即《二年律令》严格以法治吏,区分故意与过失,诸法合体.立法“取宜於于时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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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汉时代的经义折狱,学界的诸种论点都只关注同一个问题,即在经义折狱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原心定罪”及与之相关的公羊学说究竟是一种主观主义刑法理论还是一种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事实上,在汉朝意识形态儒学化,且律令断罪又是汉代法律运行之基本模式的情况下,经义折狱的核心命题实为儒家经典与律令的关系,而所谓的主观说或客观说都只谈到了该命题的某个侧面.在两汉时代,经过董仲舒等儒生与朝廷权力的互动,在儒家经典与律令之间最终形成了以经补律、以经饰律、以经注律、以经破律等各种关系,王霸道并用的汉家法度也由此显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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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4):54-66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的“诸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密码,其不仅有历史名词的“所指”,还有作为法律主体的“适用范围”。基于现有的材料,精确地界定其“所指”可能存在困难,但判断出其适用范围则是可能的。从已知的汉初政治法律环境来看,“诸侯”的适用范围可能不仅仅包括汉初统治者册封的同姓或者异姓诸侯,还包括六国王室的后裔,秦末农民战争中自封或被封的诸侯及其残余势力以及汉初军功集团,还可能适用于匈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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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多有“汉承秦制”的记载,并且除郡县、职官、律历等制度之外,在法制方面也多有秉承。20世纪以来出土秦汉法律文献的问世印证了这一点。不止于此,已有学者发现汉对秦法制除继承之外,也有发展变革之处。以出土秦汉《田律》的相关内容为中心,揭示了汉对秦法制的具体变革。汉较秦在田、道等规划管理制度上有所加强;从秦到汉阴阳五行思想呈现逐步向法律领域渗入的趋势;汉初基本继承了秦的赋税名目,但有一定减轻。此外汉代加大了对马牛的重视与保护力度,在酒禁政策上也有所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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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附援引制度作为传统中国重要的法律规则补充手段和法律运用技术,主要功能是在确定刑的法律体系中维持具体个案的情罪均衡,但究其精神实质,它与“断罪引律令”紧密相关,都是帝制中国的君主为了更好地兼治“吏”、“民”而使用的有效法律工具,是传统帝制法治的一体两面.其中,“断罪引律令”是正面,是主要面;比附援引是反面(还包括“不应得为”),是辅助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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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罚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的法律辑录 ,这批简文对刑事责任年龄、故意与过失、数罪的处罚等都有较细密的规定。其它刑罚原则有诬告反坐原则、证言不实反坐原则、连坐原则、上诉不实加刑原则等。汉律在定罪量刑时 ,充分考虑皇权和尊长的地位 ,对于触犯皇权和尊长都要从重处罚。此外 ,对于触犯人伦、群盗犯罪以及官吏犯罪也予以重惩 ,而对于自首和犯罪后自动减轻犯罪后果等则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汉初的刑罚原则与秦律所载刑罚原则基本相同 ,西汉武帝以后在具体的操作细节和适用标准方面有所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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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对伪作制书、一般官文书,伪写、毁坏、遗失、盗窃玺印,更改文书传递方式、延误文书传递时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律令条文。从汉代对文书犯罪处罚的律令看,突出了根据被伪写文书及玺印者的身份和地位的不同来定罪、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违犯文书规定者进行判罚、区分伪写文书和玺印等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不同进行定罪、处罚的文书犯罪行为涉及到文书制作和管理的各个环节等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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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前、中期,宋令基本沿用唐令的内容和形式。神宗元丰时期,宋朝政府进行了立法改革,此后令的修订活动频繁,其立法模式、编纂体例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均发生变化:宋令不再编订为独立的法典,而是与(编)敕、格、式统一编订为"敕令格式"法律汇编;宋令的编纂进一步完善,分类较唐令更细;宋令真正成为其法律体系的主干。宋令的变化使得宋代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并使律令法体系臻于完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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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监狱法律体系源于先秦时期以宗法礼制为核心的习惯法体系,秦汉时期转化为以律令法制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律令二者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魏晋以后,律令二者性质发生分化,以《狱官令》及《捕亡令》为代表的令成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而从《囚律》分离出来的《断狱律》及《捕亡律》之类的律则成为制裁违法犯罪的刑事立法。宋元以后,监狱立法出现多元化趋势,监狱法律体系由令、格、式、例等各种法律渊源构成。至明清时期,除《刑令》、会典、刑部则例等外,出现了提牢条例或提牢章程等专门的监狱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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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讲明律令之法,见于《大明律》及《大清律例》,是中国本土化的产物,不见于外国的古代法制史中。《大明律》"吏律公式"中首列"讲读律令":"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史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