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 毫秒
1.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4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95元;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15元;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5元。  相似文献   

2.
<正>济政办字[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700元。  相似文献   

3.
高要市从今年9月1日起,按照省平均标准提高城乡低保补差,即城镇低保对象补差从每人每月107.38元提高到134元,农村低保对象补差从每人每月55.43元提高到84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起提高,城镇保障线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农村保障线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  相似文献   

4.
王忠君 《中国民政》2011,(12):58-58
今年以来,内蒙古阿荣旗民政局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提标政策,全力确保城乡社会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20元提高到30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6元。二是五保供养补助水平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由过去的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现在的3083元,分散供养由过去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年2800元。  相似文献   

5.
山东省威海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至300元,这是目前全省最高的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0元,  相似文献   

6.
《广东民政》2011,(3):20-20
近几年,惠东县不断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奴隶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惠东县五保供养人数为2859人,五保供养金每人每月362元,达到了省政府《五保供养条例》要求的五保供养标准。领导高度重视,把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7.
工作动态     
威海市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山东省威海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至300元,这是目前全省最高的城市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由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不低于2400元,分散供养由每人每年1300元提高到不低于1400元。并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做到专户储存、专  相似文献   

8.
宁政发[2011]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由目前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5元,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由目前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9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  相似文献   

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9]2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中关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相似文献   

10.
政策与规定     
《今日上海》2011,(4):62-63
调高城乡低保标准,社保缴费基数随之调高 今年4月1日起,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3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320元,即从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相似文献   

11.
工作简讯     
<正>社会救助和救灾山西省清徐县民政局从6月25日起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救助"最后一公里"的问题。(王未华)北京市顺义区7月起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72.55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47.5元。(郭菁)  相似文献   

12.
工作简讯     
<正>社会救助和救灾重庆市奉节县在31个乡镇成立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站,负责社会救助和低保的动态管理、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和公示、提出审定意见。(向国会刘勇)安徽省铜陵县从今年4月起全面提高农村五保对象补助标准,集中供养人员由每人每月395元提高到435元,分散供养人员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00元。(汪明)  相似文献   

13.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6-116
从7月1日起.北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300元调整为310元;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3.47元、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3.82元、每人每月640元:失业保险金由382元~491元调整为392元~501元.每档增加10元.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218元调整为228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每月增加120元水平调整。对其他社保标准也做了调整。  相似文献   

14.
张霞 《中国民政》2009,(12):57-57
江西省兴国县民政局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提高五保对象生活标准。一是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从2009年起全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提高到每人每年1860元,分散供养提高到每人每年1260元,  相似文献   

15.
曾焕添 《广东民政》2010,(10):55-56
近日,惠州市惠阳区政府下发文件通知,该区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由每人每月的317元提高到417元,该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未补足的差额将在次月领取五保供养金时一同补发。  相似文献   

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3]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增幅度和时间(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的10%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8%提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  相似文献   

17.
<正>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济政办发[200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数字     
《中国民政》2015,(5):5
<正>7089.2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年末全国共有城乡低保对象7089.2万人,其中1880.2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209.0万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529.5万人。全年资助1310.9万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资助4118.9万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相似文献   

19.
社会救助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救助、行政相对人申请和获得救助的方式、步骤、过程、时限和顺序.在我国,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以政策优惠和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但我国社会救助的法治化水平还不高,尚未出台《社会救助法》,除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按救助项目立法的行政法规外,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主要由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政策性文件构成,其中各级政策性文件所占比例最大.  相似文献   

20.
地方政讯     
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2004]3号),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要求在2004年底前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通知明确,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福建省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各地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现阶段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83元)。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各级财政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