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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4)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既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把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将从2005年起,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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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我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323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现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程贻举市政府副市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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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日起,对我市政府举办各类学校的收费资金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和近几年学校收费改革政策,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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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2,(2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拟定的《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7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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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33-40
正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渝安监发〔2014〕1 1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修定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14〕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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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6)
正渝府办发[20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月29日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规范重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切实办好企业和群众(以下称来电人)诉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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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
正渝府办发[2019]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2月26日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建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依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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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1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交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减负办关于《重庆市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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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30-32
<正>渝工商发[2014]20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7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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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信息化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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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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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8)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渝办发〔2002〕126号)规定,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赵公卿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何智亚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定宇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刘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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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12)
正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发改环〔201 4〕538号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渝文审〔2014〕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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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2)
<正>渝府办发[2017]9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6月28日重庆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重庆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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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7)
<正>杭政办函[2014]10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市物价局2014年5月6日)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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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于2003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第六条"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精神,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通知如下:一、在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继续执行《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51号),其中与《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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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9)
<正>渝府办发[2017]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深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市级高新区应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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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13)
正渝府办发[2020]8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6月30日重庆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 45号)精神,深化我市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道,下同)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