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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作了专章规定,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回避制度的重视。但综观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事回避的规定却存在一些缺陷,本文拟就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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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2)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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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目标,诉讼回避制度则是确保诉讼公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对象、条件、程度的规定,以及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看,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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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其是在诉讼中参与案件的人员主动或被动的退出案件的制度,它的出发点在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保持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也同时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有了新的修改,在原来法律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审判人员需要回避的新情形,将审判人员的具体行为加以说明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完善了当前法律的不足。但是法律的规定也同样有着模糊性,极容易对法官审判案件造成偏差。故此,对于法律的规定有完善的必要。本文主要从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从三个方面对回避制度进行完善:回避对象的范围及操作,回避情形的规定,回避程序的建立等。结合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对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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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回避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对保障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回避规则,现行的有关回避的规定也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中,其后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虽有所涉及,但由于制订年代的不同,加上各自调整范围的差异,使得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也多有出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图对此作出统一规定,但由于司法解释仅限于审判人员,故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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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12,(Z2):2+97
解读一:公益诉讼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的一步。解读二: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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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我国的民事司法制度蕴含现代司法理念,是确立现代司法制度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本文从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审判期限规定、完善我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遵循民事诉讼由冲突主体和审判主体协同运作并发挥作用的规律考虑,提出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移植”日本计划审理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的主张,分析了对计划审理进行本土化改造的背景和时代意义,对这一制度本土化改造从立法方面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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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于世的格言:“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回避制度设立的法理意义就在于将影响公正的因素最大限度的排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回避制度列为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专章对回避的原因、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并于2000年1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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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遇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实践中,通常是到开庭时,才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笔者认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时间,应在决定立案并确定承办人员后,不应待开庭时才告知。因为有的当事人对回避制度不了解,并且若当事人在开庭时申请回避的理由充分,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开庭以前实际上已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这显然有悖于回避制度。因此,应在案件受理后,确定采用合议制或独任制审判,从着手接触案件伊始,就告知双方当事人审理该案的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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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见之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由于该制度的中国特色,加上立法本身简单、原则,围绕着民事抗诉程序存废与完善的论争一直不断。笔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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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程序不完备,导致审判实务中对此制度运用不规范,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根本价值难以实现。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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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立律师执业回避制度金松提起"回避",人们会直接想到它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检察、侦查、审判等活动。回避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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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设立回避制度,旨在从另一个层面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即审判主体的中立性。但从我过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回避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指出其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出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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