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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司法文书的写作中,经常使用。但就笔者所见,有使用得正确的,也有使用得不当的。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使用“前科”这一法律概念,谈点个人的浅见。 所谓前科,《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判刑且已执行的事实。根据这一解释,成立“前科”的条件是:一、前罪必须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如果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则不成立为“前科”,免刑的亦如此。就是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也不成立为“前科”。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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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姜代境、钱友美同志的《累犯构成新探》一文(载《法学季刊》1985年第4期)提出这样一种观点:“缓刑期满后,在三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罪,可构成累犯。”这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该文所阐述的三条理由都不能成立。该文认为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可构成累犯的主要理由是“缓刑期满,不是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因此,缓刑期满以后再犯新罪等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新罪,具备了累犯构成的要件。笔者认为,缓刑期满,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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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假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假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假释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假释是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发生的,三是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不执行的是原判的剩余刑期,而不是原判的全部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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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今年第 5期刊载了叶军同志的文章《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该文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分析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既不包含所有五种主刑的执行完比也不包括三种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其理由是: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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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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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科的概念,刑法学界争论比较激烈。于志刚博士提出前科仅限于"实施犯罪而对其判处实刑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的行为人",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并从刑法的目的、法律的公平性原则、现行法律体系对前科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对前科的理解四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前科只需要被法院确定有罪,而不管是不执行刑罚,还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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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通过变更原判刑罚从而减轻其刑罚的制度。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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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广泛的讨论,对缓刑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对犯罪性员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时间不是执行刑罚,因此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执行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消不再执行了:对缓刑期满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由于前罪刑罚没有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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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对于该条中“刑罚执行完毕”应该如何理解,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那么,“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指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呢?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就是指主刑的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尚在执行中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不影响累犯的构成。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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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方式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而保外就医则是监外执行方式中的主要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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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然而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没有明确的定义,存在不同的理解,给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法律造成了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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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罪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三年以内再次犯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犯罪。其在刑释人员总量中的所占比例,历来是劳改机关检验改造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也是和社会犯罪率、社会治安形势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因此,这一问题自然成为我国各级政法机关和犯罪学研究工作者所关注的一个“热点”。近年来,围绕着这一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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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缓刑本身不是刑罚,而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因此,我们探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的能否适用缓刑,应该从刑罚运用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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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罚金制度及其积极意义易科罚金制度(即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条件,准以罚金替代自由刑执行,折抵的罚金完纳后,原判自由刑就认为已经执行的制度。这是自由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对于易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