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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合伙人用劳务出资时就产生了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财产如何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合伙人在进行出资时,可以以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此时明确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权属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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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对第三人的债务。在合伙之债中,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全体,履行债务的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合伙人个人之债则是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对债权人履行的给付义务,其债的产生与合伙的事务毫不相干。故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个人,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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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人事管理改革作为国资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按照所有制模式 ,我国律师事务所分为三种形式 :(1)国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 ,其财产为国有资产 ,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合作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愿组合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全体专职律师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管理 ,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合伙律师事务所 :发起律师(合伙人)自愿出资组合的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按照发起协议出资 ,其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合伙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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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之总和。我国《合伙企业法》在第三章专章阐明了合伙财产问题,显见法对此问题的重视。然在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上,《合伙企业法》似乎依然无多大突破。 早在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认为:成员入股资金或其他财物仍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作组织使用和管理,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通则》则对合伙财产规定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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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伙人的债务包括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是合伙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在论述中用“单独财产”指合伙人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以与“合伙财产”对称;“单独债务”、“单独债权人”等术语的使用也有此意。另外,本文只限于普通合伙。 一、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合伙解散后,合伙人应依法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然后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严格意义上说,“返还出资和分配剩余财产”不属于标题中清偿合伙债务的范围。)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简略,英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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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因而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则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股东权 ,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称其为“财产份额权”。该权利在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中 ,既有权利财产的特性 ,又有合伙人的身份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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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分配机制是合伙制事务所的稳定基石: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计点制”介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早期发起人共有5人,分别来自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尽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事务所还属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但5位发起人(合作人)在建所之初,就按照合伙模式确定了合作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人关系,并在有关合作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事务所财产归全体合作人所有,对事务所应对外承担的义务,合作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合伙人对事务所的运作、管理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利等等。由于合伙制事务所不同于合资性公司,无股权份额之分,因此在如何确立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形式及如何建立合伙人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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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人个人债务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债务,则是合伙八个人以自己个人名义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同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无关。合伙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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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的特征及处理曹登润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约定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经营而分享其营业所生之利益和分担其所生之损失的合同。仅出资但不参与经营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营业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在经营中,隐名合伙不参与经营,隐藏于事业背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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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明确合作所产权关系的基本思路现有律师机构,无论是国资所、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各有其独具的特点和优势。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1996年第42号、第45号令发布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在产权关系上,如果说合伙所是按份共有,那么,合作所就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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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Dormant Partnership)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营业所生之利益和分担其所生之损失的契约.直接负责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又称为出名合伙人;出资但不参加执行业务的一方称为隐名出资人,又称为隐名合伙人.一、隐名合伙的法律特征从本质上讲,隐名合伙是合伙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的关系.其主要法律特征有:(一)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的契约.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出资而让其独立经营,是基于分享经营利润且不愿公开自己的出资.同时也分担经营所生之损失.隐名合伙当事人之间“求善贾而沽”的这种契约,只能建立在两厢情愿和协商一致的承诺基础上,且下让第三人知晓,因而隐名合伙只能是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之间的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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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个人合伙经营中止后尚未清算,部分合伙人擅自处分共有船舶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条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有关共有物处分的规定,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已经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合伙人在个人合伙清算前能否分割部分合伙财产问题未作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害人先行返还卖船款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至于合伙清算事宜则可留待另案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