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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瞭望》2004,(6):32-33
民政部对外公布10条婚姻登记管理新规定,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并首次明确了非中国内地居民可以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赁户口簿复印件可登记根据很多人因条件所限难以提供户口簿的情况,《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男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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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四同志:对你来信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九九四年一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登记作了以下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上规定说明,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只需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不需户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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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 76号)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在具体的操作工作中,笔者常遇到外省籍的当事人无身份证只持户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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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遇到件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在不能出具户口簿时,登记员告知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得到的回复:“江苏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今后不再出具那种不贴照片,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去行骗的户籍证明。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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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遇到件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在不能出具户口簿时,登记员告知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得到的回复:"江苏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今后不再出具那种不贴照片,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去行骗的户籍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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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肩负着婚姻登记的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等服务任务。近年来,我国“婚姻登记证明”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婚姻当事人在办理银行贷款、房产过户、出国结婚等许多事项中,都需出具《证明》。但相关的政策、规定并未随着证明担负职能的增多而进行调整,《证明》的法律效力与承担的责任不相适应,其覆盖范围和链接也出现缺失,亟需进行规范、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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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仅肩负着婚姻实务登记与管理的职责,而且还承担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服务任务。无论是婚姻实务登记与管理还是为当亨人提供婚姻服务,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一起因当亨人不符合办证程序和办证条件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引发的网上投诉,值得我们去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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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是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及当事人与对方有无血亲关系而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书,它是婚姻登记机关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婚姻登记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必要的法律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一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工作由分管民政的农经站长担任,但由于该村民兵连长比其资历深,就硬性要求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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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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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制定统一规范的规章各地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公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出证单位用章问题上,各行其事,无统一标准,造成管理混乱,是亟待规范的内容。1、登记机关用章混乱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用章五花八门。如公章,大致有以下几种: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XX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XX具婚姻登记管理专用章,钢印与之配套。各种各样的公章,使异地登记机关无法辨其真伪,给打击违法婚姻带来困难。2、出证混乱《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持户口证明、身份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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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状况出证的规定是: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都必须持有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关于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采取这种出证形式,其利在于:1、方便结婚当事人。当事人不用东奔西跑,在本单位或本村(居)委会即可取到婚姻状况证明。2、可靠程度高。一般来说,当事人的档案资料,单位或基层组织都有存档,单位对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出具证明的可靠程度也比较高。3、容易操作。印制发了统一格式的《婚姻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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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以,婚姻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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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业务中,常常遇到补发结婚证与补办结婚登记问题。在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中,婚姻登记管理项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补发离婚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补录结婚历史数据、补录离婚历史数据、卷内目录打印、初始化婚姻登记证号、离线系统数据导入等项。补发结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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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6)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利,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为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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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为夫妻关系,是国家对婚姻关系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既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依法行政工作,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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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在走访时发现,一些地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提出核准婚姻当事人的结婚年龄,必须先由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民政部门才给办理婚姻登记,否则不予授理。对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原因有四: 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中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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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中国民政》2001年第7期韩宗和同志的《婚姻登记中的出证问题》一文后,颇有同感,除同意外,再作几点补充。 一、《婚姻状况证明》是婚姻登记的主要证件,应统一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成证实,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协助。即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经村(居)委会盖章认定。现在的单位公私难分,概念模糊、很难把握。再说一个人的婚姻状况由于人口流动大,人户分离多,所在单位难以掌握,就是村(居)委会也不好掌握,只有所在单位协助村(居)委会才能把握好,故须明确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协助职责。 二、《婚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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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