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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将其长期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往往要持续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现实中,因对逮捕条件把关不严造成的不当逮捕比较普遍。如何在现有机制下严把逮捕条件,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批准逮捕案件质量现状就我国逮捕案件质量而言,目前可以说有两个特点:一是批捕率高,二是不当逮捕比例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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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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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996《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新《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完善了现有的逮捕制度,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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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审查听证制度具有平衡诉讼效率与人权保障双重诉求的的效果.在现有刑诉法架构下,检察机关实施审查逮捕分流式听证是防范错捕、滥捕的最佳选择.将提请逮捕的案件针对不同对象,以科学分流的方式进行听证,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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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这个制度既可以成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义存在制度被滥用后侵犯人权的可能,如何防范逮捕程序的滥用与瑕疵,值得重视的一项制度是审查逮捕听证。本文尝试在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探讨如何构建审查逮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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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着不同于立案和起诉的证据标准。但捕后证据变化导致案件结果不起诉,不得不对逮捕环节进行重新审视和考查。本文通过一件不诉案例入手,剖析审查逮捕环节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捕后不诉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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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批捕工作中仍然存在批捕总量过大、审查逮捕的把关作用不足等问题。应更新理念,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治化新理念;精准施策,有效降低轻刑案件的批捕数量和批捕率;运用科技,充分发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替代作用;健全机制,提高审查逮捕规范化水平;苦练内功,提高审查逮捕精细化水平;借助外力,提高审查逮捕工作的品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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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司法强制措施.应当由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但现时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不易把握审查逮捕与侦查的内部衔接机制.主客观情况使检察官并不热衷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法律层次建立律师参与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当事人及受托律师申请复议复核以及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制度.构建检察、侦查、律师间三角制衡关系,使审查逮捕程序公开透明,实现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诉讼法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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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密切相关.传统逮捕绝对数量巨大、逮捕率居高不下、“一捕了之”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逮捕适用恰当性问题急需解决.新《刑事诉讼法》以社会危险性条件替代逮捕必要性条件,对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带来的有机遇,也有挑战.本文指出建立社会危险性审查制度有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对是否适用逮捕提供依据,具有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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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作为审查逮捕的法定机关,对逮捕的审慎判断尤为重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制度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查逮捕逐渐从封闭性、行政性向公开化、诉讼化转变的发展趋势,提出"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办案方式,增强中立性,提高公信力"的要求,以推进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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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为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由专门人员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经过审查后提出捕与不捕意见的检察文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在2002年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改革中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这种改革方式简化了内部工作程序,对有效解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限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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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人民检察院2006-2009年存在适用逮捕措施过多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理念影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完善以及检察机关为避免社会负面评价而为.合理规制轻罪案件强制措施应提高速捕案件的程序准入关,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和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行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推动法院直接受理轻罪自诉案件,加强刑事和解,推动社区监管,对外来犯罪人员实行同城司法处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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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逮捕的制度设计,完善了逮捕适用的司法属性.审查逮捕要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建立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目的相一致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逮捕案件质量考评导向机制等相关制度,对消除当下司法现实中“够罪即捕”、侵犯人权的现象来说不可或缺,很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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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业务部门,不仅担负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职责,而且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保障人权的重任。在新形势下,如何正确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已成为审查逮捕工作中衡量批捕案件质量,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浅析,以期对更准确地把握逮捕条件有所帮助和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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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并未对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逮捕必要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构罪即捕"现象,新刑诉法中针对这一不足,对逮捕必要性做了详细的规定,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逮捕必要性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