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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北京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梦想,是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党中央对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一直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反复强调,要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深化文明礼仪教育,开展赛场文明建设,形成讲文明、重礼仪、团结友善、热情好客的良好风尚。我国是文明古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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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的各项政府工作中,“保就业”被摆在了非常突出的位置,“保就业”就是“保增长”,就是“保稳定”。当此时刻,各地有影响力的企业纷纷响应政府部门的号召,带头承诺并倡议“不裁员不减薪”或者“少裁员少减薪”,当然是勇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是对企业员工的关心关爱。它一方面树立了企业对外的良好社会形象,另一方面更培养了企业内部的强大凝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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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法诺”,集“法律”与“公证”于天成,“fanuo”(法诺)与“notary”(公证)珠联璧合,涵盖着对法律的忠实承诺,公证人与申请人对法律的双重承诺乃“法诺”之精髓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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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法诺”,集“法律”与“公证”于天成,“fa nuo”(法诺)与“notary”(公证)珠联璧合,涵盖着对法律的忠实承诺,公证人与申请人对法律的双重承诺乃“法诺”之精髓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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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期间,有关建立信用体系的提案在多方面提出,“诚实信用”一词受到前所末有的关注。不管是理论的讨论还是实践的呼声,都在试图找出信义之邦一向引以为豪的“重承诺,守信用”这一信条离开民心的原因,从而尽早恢复它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上法治经济的正轨。本文的探讨亦是此种努力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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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郑重承诺“让确有冤情而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让经济确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这“两个承诺”的提出,是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下“独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现代司法理念的深刻阐释,是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同时,也是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公正的具体要求。本文试就”两个承诺”对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影响与要求谈谈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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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视和加强,一些社会服务窗口单位,纷纷推出“社会承诺”为民举措,公开自己面向社会服务的职责与义务,“社会承诺”的推出,把行业部门自己的职责完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这对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改变工作作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对这种社会承诺如果不从法律上赋有的含义来考究,那么,有些社会承诺,也只是迫于“从善如流”、一见贤思齐”的古训和现今的形势,其言真真,其行却迟迟,口惠实不至,把承诺当作一种新闻来凑热炒红,只是表面上承诺,实际上的不践诺而已。承诺,辞海释为允诺。法律名词解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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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十三年大学教龄和副教授职称的我,在年逾三十五周岁的时候辞去公职,干起了专职律师这一行。常被朋友问:“这么突然,为什么 ?”我除了回答“早有预谋”,还讲了诸如“让自己多一点阅历”、“为了对朋友的一句承诺”等理由。当《律师世界》副主编张潇于年前又问及此事时,面对非常认真的朋友,我没敢再随便给一个答案,答应过年期间好好想想。不料,在一年最长的一个假期中,令我魂牵梦绕的竟然就是这个问题。 现在终于有了一个认真的结果,这就是——因为欠教师职业一笔债。 说真的,我非常热爱和崇尚教师职业。直到今天,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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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受贿罪及其法定刑条款,存在致命性的缺陷,已俨然成为我国政府高调反腐的掣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当于国外受贿罪条文中的“基于其职务”,应予保留;“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徒增司法认定的难度,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应予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既非主观要件,亦非客观要件,而是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道,旨在强调所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表明财物具有贿赂性质,以将正常的馈赠排除在贿赂之外。通说及司法解释一方面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另一方面又认为受贿枉法的应当数罪并罚,故有重复评价之嫌;通说及司法解释认为,承诺包括默示的承诺,而这种所谓的承诺,并没有表现于外、能够影响或侵害法益的行为,致使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事实上成为了“皇帝的新装”!受贿罪死刑适用宽严失据,以至于“情节特别严重”之所谓死刑适用标准,不过是一块任人拿捏的“橡皮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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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是否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承诺函性质的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对于承诺函的性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分别采用“文字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法官从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角度出发,结合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来对承诺函的性质进行合理的推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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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还是"被害人同意"?——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看刑法概念的移植与翻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专指一种针对故意伤害与毁坏财物的违法阻却事由,并不能涵盖所有得到被害人同意的情形。如果忽视我国大陆通行的“四要件”理论与日、台犯罪论体系的结构性差异,仅仅移植“被害人承诺”的文字表述,需要付出很大的改造成本,在对外学术交流中也易产生误解。相比之下,无论目前的犯罪论体系是否变革,“被害人同意”都是一个多面兼顾的概念。本文通过梳理“承诺”一词的移植史,一方面为“同意”的用法正本清源;另一方面对于近年来国外理论引入过程中,仅仅重视新鲜术语本身的表述形式,却常常忽略概念的实质内涵和体系性地位的“徒有其表”的术语移植现象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