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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丘·普·夏尔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35)
閣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团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在商談締結「中華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國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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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35)
閣下: 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在商談兩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若干有关事项可以用换文方式來規定。依照这一諒解,双方政府同意如下各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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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对外貿易部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团長叶季壯先生閣下:我收到閣下1956年4月12日关于中華人民共和国貿易訪問团与苏丹共和國政府代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訪問苏丹期間所進行的会談的來信而感到愉快;这次会談旨在加强中華人民共和國同苏丹共和國之間的貿易关系与經济合作。我荣幸地通知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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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普·夏尔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35)
閣下: 我謹收到您1956年9月20日照会,內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在商談兩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間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若干有关事項可以用換文方式來規定。依照这一諒解,双方政府同意如下各点: (一) 双方同意互設总領事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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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3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國政府代表团于1956年8月19日至1956年9月20日就中、尼兩国关系的各項問題在加德滿都举行了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参加談判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尼泊尔王國特命全仅大使潘自力,团員楊公素、彭措饒杰、杜毓澐,顧問丹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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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拉哈丁·比塔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7)
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長周恩來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閣下:叙利亞政府已經在7月2日作出决定,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叙利亞外交部長賽拉哈丁·比塔尔 1956年7月3日大馬士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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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7)
叙利亞共和国外交部長赛拉哈丁·比塔尔閣下: 我荣幸地接到閣下7月3日关于貴国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通知。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热烈地欢迎貴國政府这一友好的决定。我深信,这一符合于亞非会議精神的我們兩国关系的新發展,將下僅使兩國人民的友誼進一步得到巩固,而且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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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7)
尊敬的部長先生閣下:我荣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訪問团在訪問苏丹共和团期间,同苏丹共和國政府代表为發展中國和苏丹間的貿易关系和經济合作并为加强兩國人民的友誼所進行的会談中,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則,达成了协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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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为了便利和發展兩國間的貿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締結支付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国人民銀行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共账册上用柬埔寨國民銀行名义开立一往來账戶,戶名为「柬埔寨账戶」。柬埔寨國民銀行代理柬埔寨王國政府在其*这个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代表团和越南民主共和國民用航空代表团在真誠友好合作的气氛中進行了中越民用航空談判,根据談判的結果,1956年4月5日在北京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民用航空运輸协定」。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同柬埔寨王國政府代表于1956年4月10日至1956年4月24日的期間內在北京進行了有关發展兩国經济貿易关系的商談。根据商談的結果,双方代表于1956丰4月24日在北京签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國之間的貿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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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總理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已經在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簽訂了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在閣下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国的期間,我們雙方政府又在北京就這個條約的目的和實施辦法充分交換了意見,並達成諒解。我現在確認我們所達成的諒解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16)
以部長会议主席約瑟夫·西伦凱維茲为首的波蘭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团应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請到中国進行友好訪問。中国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波蘭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热烈的欢迎和热情的接待,表現出中波兩国人民兄弟般的友誼。波蘭政府代表团对中国的訪問將進一步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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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2)
1957年1月7日和8日在莫斯科,以周恩来总理为首的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以格罗提渥总理为首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举行了会談。参加会談的,在中国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員國务院副总理賀龍、外交部副部長王稼祥、中華人民共和国駐苏联特命全权大使刘曉;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方面有:第一副总理烏布利希、副总理努舍克、副总理兼外交部長博尔茨、副总理洛赫、副总理紹尔茨、德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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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9)
總理閣下:您一九五五年六月三日的來照我已經收到。來照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已經在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签訂丁關於雙重國籍问題的條約。在閣下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期間,我們雙方政府又在北京就這個條約的目的和實施辦法充分交換了意見,並達成諒解。我現在確認我們所達成的諒解如下:(一)上述雙重國籍條約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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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1)
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一方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国政府另一方,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便利和調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國之間的直接付款,達成協議如下:第一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国境內居住的自然人、法人与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国境內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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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14)
塔哈尔·阿瑪尔首相閣下:值此突尼斯獲得独立之际,我荣幸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向閣下和貴國人民表示热烈的祝賀。中国人民对突尼斯为爭取自由独立而進行的斗爭一向寄予深切的同情,对貴國人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