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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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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环境危机日益加深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愈显重要。各国都有环境公益司法保护制度。本文着重介绍了日本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诉讼的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补充——环境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利益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而国家行政管理的局限和传统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缺失,已无力为环境公益提供有效保护。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较成熟,因此,很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健全的公益诉讼模式,在传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在实体法上创设环境权,然后在诉讼法上放宽现行民事、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资格,扩大可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并采取各种合理、有效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3.
张辉 《法学论坛》2016,(5):80-89
恢复原状责任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环境修复.鉴于环境的不可逆性,污染清理和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在环境修复方案实施中,确定环境修复技术方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实施环境修复方案过程中可以依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环境利益损害救济费用相当高昂,保证污染者承担实施环境修复方案的费用十分重要.环境修复项目的执行权可以分解为执行指导权、执行操作权和执行监督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听证会制度、财产披露制度、执行回访制度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重要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4.
江苏泰州1.6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是全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注定将载入环境公益诉讼史册,成为里程碑式的破局之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坐镇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的不干预,是其标本意义之所在。2015年1月18日,中国影响性诉讼评选十周年论坛暨《中国法律评论》创刊一周年纪念会在清华大学隆重举行。在这次评选中,备受瞩目的江苏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2014年十大影响性诉讼。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作为肇事者的6家企业被判令民事赔偿环境修复  相似文献   

5.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通过完善诉讼机制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有效可行。本文在通过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虽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难以量化以及司法实践较为贫乏,使得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的实现,要直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确定之困境并加以因应,紧密结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炼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功能和范围,理清各种不同赔偿范围下须考量的问题,从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估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确立良好的裁判准则出发,探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的量化之法,进而明确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数额确定的基本路径,使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获得更为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7.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被诉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其诉讼功能或目的是为保护环境公益,救济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侵权诉讼则是为救济因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进而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是对私益的救济。作为应对环境侵权等大规模侵权的群体诉讼制度的代表人诉讼和集团诉讼,具有公益影响的表象,但其制度设计的主要功能在于诉讼经济与效率,是有组织地对单个诉讼的组合,究其性质仍属于"私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王树义  龚雄艳 《河北法学》2021,39(10):71-85
民法典第1232条之规定正式在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与民事范畴的其他惩罚性赔偿一样,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本质上为私人执法,应归属被侵权人所有,在现有规范下尚不涉及作为公共款项专款专用的问题。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不同质性,私益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不能替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或修复费用等赔偿责任,私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可以与公益诉讼中的修复责任等并处。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在公益诉讼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实践中有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从法理上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惩罚性赔偿缺乏依据,且会造成重复性惩罚,惩罚性赔偿尚不适宜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9.
10.
近年来,一些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也因此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也在不断的增多,不断的丰富。专家、学者大多从法学、社会学等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研究,而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考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却很少。本文试从此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客体、目的等进行伦理学考察。  相似文献   

11.
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是针对生态损害诉请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害,此类诉讼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其本质仍然是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此类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又存在一些差异,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带有一定特殊性的一类诉讼。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的程序规则大部分可适用于此类诉讼。应本着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原则,处理政府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论环境权诉讼——通过私人诉讼维护环境公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实践概览〔1〕传统的实体性环境权的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是随着20世纪中叶以来环境问题严重化和环境意识的觉醒而首先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有力推动。在理论上,关于实体性环境权的性质,环境权论者(也有学者否认环境权的  相似文献   

13.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锋 《政法论丛》2010,(3):63-7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实现对自然权利维护的有效途径。实现对自然权利的司法救济,其关键之处就在于原告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允许公众为了自然的权利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我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我国环境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实体法与程序法作为矛盾的对立双方相互依赖、互为前提。没有实体法就没有程序法;没有程序法,实体法也没有存在的必要。经济法是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国家广泛调节社会经济的需要而逐渐形成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部门法;与之相适应,经济法程序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益的关注,以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为主线。公益诉讼是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由于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所以,公益诉讼作为经济法的内部生命的表现有效地维护了经济法的切实实施,经济法与公益诉讼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挣脱私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说的桎梏寻找原告资格扩张的进路.这种进路大致有:重新构建新的诉讼模式;群体诉讼制度下的原告资格扩张;扩张性解释;环境权理论下的资格扩张;国家信托理论下的资格扩张等.  相似文献   

16.
陈亮 《现代法学》2016,(4):133-143
当事人结构对诉讼激励的法律构造有着决定性影响。诉讼当事人结构有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之分。在民事诉讼中,表层结构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为其基本特征,决定着诉讼收益的有无;深层结构则表现为当事人在功能上的"三位一体",决定着诉讼收益的归属。二者共同作用,使得民事诉讼的激励机制内嵌于诉讼制度本身,激励着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结构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表层结构上从对抗走向协作,而且表现在深层结构上"三位一体"的破裂,从而形成社会公众、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三者之间的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困境由此产生。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高昂代理成本的存在决定了原告律师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激励对象,而"败诉方负担规则"因同时具备正诉激励、滥诉预防与行为矫正三重功能而成为激励律师的最佳举措。  相似文献   

17.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8.
19.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境利益鲜明的公共性、社会性,使公共机构成为原告主体之一是必然选择,而环境利益的多主体交叉性和环境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性,使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代表环境公共利益也是必要的.分析各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和不足,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多元化,法律应设立相应的程序,让最合适的主体有机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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