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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2)
正甬政办发[2018]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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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2)
<正>(2016年12月27日)沪府发〔2016〕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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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24)
正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民[2016]18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2016年10月1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明确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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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17)
正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16]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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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13)
<正>陕政发[2017]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制度内容(一)对象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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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1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9-0002甬民发[2019]4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8]147号)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0%确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宁波市各区县(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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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21)
正甬政发[2016]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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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8)
<正>甬政办发[2017]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留守儿童关注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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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8)
正甬政发[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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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7):75-78
国发[201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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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下列人员可以单独纳入低保范围: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或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