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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唐嘉仪  王静君 《港澳研究》2023,(3):68-80+95-96
法治是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需要重点加强的领域。加强法治国际传播,是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关键环节之一。粤港澳大湾区是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枢纽,应将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大湾区是全球治理背景下国家法治国际传播矩阵的组成部分,加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是对大湾区建设和发展现状的回应,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有助于“一国两制”方针理念在海外社会的宣传推广,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或可从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借力。大湾区通过完善涉外法律工作制度、构建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引进及培养方案、创新涉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不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工作,在推进区域涉外司法合作、解决涉外纠纷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大湾区方案”。未来,可尝试通过探索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机制、优化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策略、提升涉外法治工作宣传内容质量等渠道,全面提升大湾区在涉外法治国际传播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创新大湾区国际传播实践。为提高大湾区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应将大湾区涉外法治国际传播工作放置到更重要的位置。  相似文献   

2.
张皎  李传龙  郑淑琴 《欧洲研究》2020,38(2):104-123,M0004,M0005
当前,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面临巨大挑战,欧盟提出建立国际投资法院机制,中国正在考虑构建“一带一路”争议解决机制。在此情况下,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应该采用何种ISDS机制?通过对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及其实践的回顾,本文发现,ISDS条款具有三方面的价值:作为附属性质的争端解决条款,作为对投资者程序性权利加以保护的实体性条款,以及构建国际话语权的附加价值。从当前欧盟的条约实践来看,欧盟似乎迫切希望通过双边谈判推动多边投资法院的构建,而忽略争端解决条款对于解决未来缔约双方相关争议的基本功能。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ISDS条款原则上可以引入投资法庭机制,但是,一方面不应完全排斥其他ISDS机制;另一方面,应当简化制度设计,使其成为一个确实能够在双边层面有助于争议解决的有效机制。  相似文献   

3.
梁鹤  艾德洲 《港澳研究》2023,(4):84-92+95-96
粤港澳基础教育跨境合作是“一带一路”沿线基础教育跨境合作的突破口,是实现民心相通和港澳人心回归的重要抓手。本文结合对珠三角五市和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调研,发现粤港澳基础教育跨境合作依然存在较强的互补性,随着粤港澳“姊妹学校”制度的深入实施,内地基础教育“走出去”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内地基础教育的国际化发展和粤港澳基础教育跨境合作的步伐。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探索教育“走出去”专项扶持体系,设立基础教育跨境交流与合作的专项经费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尽快搭建粤港澳中小学校长论坛和常态化交流机制,以校际合作、共同开发“国家认同”课程体系四方面对策建议,以推进粤港澳基础教育跨境交流合作和中国基础教育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走出去”。  相似文献   

4.
国际仲裁只有具备充分的公正性,才会具有执行的权威性。受理菲律宾政府单方提起南海仲裁案的临时仲裁庭,从其性质和它与权威国际司法、国际仲裁机构的联系可见,它并不是具有广泛认可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联合国没有关系。仲裁庭的成立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及附件七仲裁制度设计的缺陷,其活动利用了与某些国际司法相关机构的模糊关系;仲裁庭违反国际司法、国际仲裁机构组建的普遍原则,运行程序缺乏法定性;柳井俊二法官未回避仲裁庭的组建工作,不符合法官中立性原则的要求;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意更改自己的立场,缺乏独立性;仲裁庭作出的所谓"裁决",在法理适用与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谬误。临时仲裁庭的公正性严重缺乏,其活动和最终"裁决"结果也是非法无效的。  相似文献   

5.
苏炜杰 《港澳研究》2021,(1):56-73,96
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深层次融合,保障老年人养老权益的实现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大湾区养老服务业在资源禀赋方面存在互补关系,且三地政府也注重在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合作。但当前的合作中存在着发展水平较低、制度间协调不足和专门合作机制缺位等问题。在协同发展理论指导下,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业合作的重点是打破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对此建议制定协同发展规划、创新协同治理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法治化水平和加强新兴养老服务领域合作。  相似文献   

6.
王福强  李丹 《港澳研究》2020,(1):79-87,M0005
要素自由流通是粤港澳大湾区打造世界一流湾区的重要基础和条件,而口岸通关车流的特点、现状和问题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粤港澳大湾区要素流通的状态和水平。综合分析当前粤港、粤澳车辆往来现状及特点,大湾区车辆跨境往来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通行配额审批条件严格,程序繁琐;通行关口负载严重,港澳交通承载力薄弱;配额资源配置不合理,供求关系不平衡。为便捷大湾区车辆往来,应探索适应发展需要的大湾区车辆往来管理新模式,创新粤港澳三地车辆往来便利化政策,最终建立单边放开、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交通系统。  相似文献   

7.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初探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中国和东盟正在就此进行紧张的谈判磋商,但学界对之的研究还不多.本文探讨了两个基本问题:首先,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论证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该定位于独立性、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协调上,认为要在赋予成员国争端解决选择权的同时做出适当的限制,另外在适当范围内还可赋予该机制更大的权限.  相似文献   

8.
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自1996年正式形成以来,已历经1996年的《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2004年的《东盟促进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和2010年的《东盟宪章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三次变化。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因在于东盟区域一体化目标的推动以及“东盟方式”固有的制度缺陷。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动因在于1996年的《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缺乏操作性以及“规则导向”型争端解决机制在全球范围的兴起。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的三次变革可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走向、模式选择及修正时机上给中国构建区域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与借鉴。  相似文献   

9.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健康与养老服务合作,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深圳市政府与香港大学合作举办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是粤港两地卫生健康合作发展的开端。而香港社会福利署在深圳盐田和肇庆两家非政府机构营运的安老院舍购买宿位,则为解决香港长者排队轮候宿位的难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在探索过程中,也遇到一些缺乏国家政策支持和需要国家与特区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WTO成员处理多边贸易摩擦选择行为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丰 《当代亚太》2006,(10):37-43
本文从如何选择申诉对象、如何选择解决争端的方式以及如何选择解决争端的法庭这三个方面对WTO成员处理多边贸易摩擦的选择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经济动机和策略动机共同决定了WTO成员对申诉对象的选择;策略性因素和规范性力量影响着WTO成员对争端解决手段的选择;出口市场的重要性、经济实力和经济自由化程度的对比关系决定了WTO成员具体选择哪一个法庭来解决与贸易伙伴间的摩擦。  相似文献   

11.
由于“一国两制”的特殊性,以制度创新推动要素自由流动、深化政府间合作、促进经济产业合作发展,成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关键。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家层面支持下,穗港两地在推动赛马产业合作过程中,在政府合作机制、要素通关、“无疫区”管理、专业人士跨境执业、外籍人员签证等方面探索形成的十二条制度创新,并结合穗港赛马产业未来发展需求提出制度创新改进建议。穗港赛马产业合作的制度创新,具有重要学术研究价值,对港澳与内地其他领域的合作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越南是中国维护南海主权的主要挑战,如何化解中越争端成为解决南海问题的关键。美日印等区域外大国以维护国际法的名义介入南海问题,目的在于防范和遏制中国,维持美国及追随者在亚太地区的霸权和有利地位,这符合越南的利益并压缩了中国解决南海问题的选择空间。但随着中国区域拒止能力的增强及美日印的合理利益得以确保,后者介入南海争端的决心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南海争端属于政治争端,很难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获得解决,越南主张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争端的目的是希望借助美日支持,通过滥用国际法条款达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虽然越南欢迎美日印等国介入,但又对美国充满戒备,对中国留有余地。目前,在以武力、国际法和搁置争议的方式维护南海主权均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中国应利用越美矛盾,在做军事斗争准备的同时,探索以实力为基础和平化解中越争端的模式。中国如能采取政经分离的模式,以经济权利的共享换取政治主权的和平维护,则不仅可化解美日印利用南海问题遏制中国的企图,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区域内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3.
香港要提高竞争力,成功实现经济转型,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提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地位和功能,必须加快建设国际研发之都。香港有条件成为国际研发之都,但要解决好资金、人才、合作等三大挑战。与此同时,中央支持、香港与内地加强合作也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4.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一套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作为凝聚各国力量、发展沿线国家合作交往、解决分歧的准则。就目前“一带一路”的贸易、金融与投资、税收、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领域的规则而言,尚存在诸多不敷“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之处:碎片化、陈旧不适应、美式歧视性规则在单边和区域性场域强势登场、世贸多边规则改革艰难、债务可持续性保障机制不足、影响数字贸易的规则阙如以及沿线国家国内法治问题等。在国际经贸规则总体上与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尚不相符的情况下,需要立足现有机制和规则进行创新与完善,以实践为导向,以引导合作、促进交往、规范行动、解决分歧为方向,以构建包容复合型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为目标,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5.
陈朋亲  毛艳华 《港澳研究》2023,(1):80-92+95-96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前提和条件,梳理其互联互通的发展演化,明确未来发展方向,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要素流动、区域协调、社会资源优化、“一国两制”理念新发展等层面揭示了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底层逻辑,并梳理了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历程,即经历了的守望相助、分散协同、整体联动到共同治理。结合粤港澳大湾区交通、能源、水资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征,发现大湾区交通基础设施“一小时生活圈”基本形成、能源安全保障体系逐步构筑、防洪与水资源配置体系逐步加强,“数字湾区”进入快车道,但跨区域政策、市场、管理、信息等协调和互联互通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致使某些基础设施协调合作效应低、通行成本高。基于此,文章从规划治理、协调机制、数字新基建、广深双城引领等方面阐述了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推进策略。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国际海洋争端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强制仲裁程序,无须当事各国的共同同意就可以行使管辖权,以便更迅速合理地解决海洋争端。这种强制仲裁程序显然不符合仲裁的协议性和自治性本质,也不符合国际司法强制管辖的任择性基础。菲律宾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而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目前似乎已经进入了不受中菲两国控制的进程之中,对于中国而言将具有潜在的不利后果。为此,中国需要在五个方面做出积极而合理的策略选择,即菲律宾诉求的合法性考察、国际法规则的合理利用、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公布、南海主权状况的世界阐明以及对特别出庭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和严密的论证,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7.
谢琼 《美国研究》2023,(2):30-53+5-6
美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公约却是美国海洋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美国推动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公约多部分内容的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与起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美国对新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就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框架结构等完整方案。在谈判、起草新海洋法公约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以其本国利益为导向,坚持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做出适当妥协。美国利益深嵌于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之中,演化为美国在公约中的制度性特权。无论美国是否加入公约,它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享有这些制度性特权。这与当今国际格局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18.
此文旨在根据南海形势最新动态,探索最为务实的争端解决机制,搭建一个由借两岸合作寻求南海问题突破、将海洋环境安全作为南海合作的驱动力、将渔业合作作为解决南海争端的起点、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海洋治理的框架、以思维转化引领政策和研究的方向五个维度组成的争端解决模式。为决策者与学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并探讨了在解决海洋争端的...  相似文献   

19.
杨道匡  骆伟建  李可  王裔莹 《港澳研究》2020,(1):70-78,M0004,M0005
广东自贸区自成立以来,虽然在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方面初见成效,但自贸区范围内的生产要素流动仍有阻碍,经济商业活动缺乏更大的自由发挥空间。为充分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更好地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深化粤澳合作,建议将澳门部分自由港政策延伸到横琴,参照世界高水平的开放形态和国际通行规则改革横琴现有体制,突破旧有行政区域划分造成的制度“藩篱”,以政策创新推动澳门和横琴的体制机制贯通、变通和融通,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方案建议,为解决内地与澳门存在的制度差异,形成生活和营商环境逐步趋同的“粤澳深度合作区”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南海域内国家利益冲突是南海争端的肇因,而域外势力干涉,以及在法律层面上约束各国在南海地区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以及争端升级预防机制的缺失,也是争端升级的原因。中国于2014年率先提出"双轨思路"来积极处理南海问题,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中国与其他南海声索国之间应就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进行磋商作为"一轨",而"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则已成为中国与东盟的共识,应是"二轨"的重点。随着参与、主导国际事务能力的提升,中国正在扩大并深化与他国的合作,中国与有关国家应秉持国际合作精神,早日完成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并开始讨论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以解决各方共同遵守的南海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从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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