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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3 毫秒
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相似文献   

2.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农村土地权利自发形成了农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结构体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后,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被赋予了抵押、担保权能,农户始终持有承包权,理论上任何法人、组织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土地新的经营者,土地经营的市场化空间显著扩大.农村土地权利“三权分置”下,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与“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呈现大体一致的流转方式,然而,国家政策的意图和土地经营权分离的法理逻辑以及稳定家庭为基础的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决定了规范新的农地财产权利法律关系,尚难以整合两种不同承包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而也不能在土地经营权上构建一体的抵押担保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3.
"三权分置"是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制度的重大创新,其核心是为农民提供更充分的权益保护,但"三权分置"并未化解所有矛盾。村委会等组织属性异化导致农民土地所有者权益虚置;长期固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破坏了集体所有制内部土地承包的公平性;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不规范导致各类风险逐步显现并叠加耦合。对此,在"三权分置"原则下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处理好承包权的"稳"与"调"的关系,加强对经营权流转的规范与服务。  相似文献   

4.
为了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避免“两权分离”的局限和不足,充分发挥“三权分置”提升农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农地权利财产化,保障农民权益的最优作用,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颁行的民法典为“三权分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土地经营权的引入是构筑农村土地“三权”的关键的步骤,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从立法过程、法规层面和体系逻辑看,都应归属于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融资担保受到“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法律限制,体现了“三权分置”制度对农民意愿的尊重。土地承包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剥离土地经营权后的剩余财产“权利束”,对农民权益具有兜底保障效能。  相似文献   

5.
土地所有权虚置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置"。应建立农地股份共有制的产权制度,在此制度下重新设计"三权分置"的模式,以使农民拥有所有权份额而可以放心持股进城并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农户可以直接放弃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不放弃承包权将土地经营权再让渡给其他任何人。由此,农村土地承包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统分结合、两次选择、适度规模、多元经营、市场流转等。这样的制度设计把选择权交给农民,土地承包制可以得到稳定的延续,土地经营仍可以采用家庭承包、出租、大户农场等形式。  相似文献   

6.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数学者主张将土地的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承包方保留承包权、转让经营权或者将这两项权利同时转让.但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单拆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不仅对承包权、经营权的定性于理于法无据,也混淆了权利与权能,还存在着社会与政治风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具有"谁占有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特征,因此,承包方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经营权.  相似文献   

7.
伴随家庭承包地的大面积流转,农村土地产权客观上被分割为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新兴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权三权,"三权分置"从实践经验走向法律规范的关键是明析三权尤其是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性质、各自的权能界限及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9.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与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仍有差距。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一直在探索中发展,逐步建立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正面临着重大改革与创新。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法律应尽快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新型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中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动因在于坚守集体土地所有权、兼顾农民的公平与农业的效率。在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与现行法冲突时,对"三权分置"的研究现状在研究方法上体系化思维不够;在拟实现的目标上将政策目标进行最贴切的法律制度转化不够;对"三权分置"中"三权"的理论重点即权利本质及其如何实现的研究有缺憾。"三权分置"下中国农地法制改革的立法构架前提是:深刻理解该政策出台背景及其所导向的问题,分析该政策目标在现行法上不可实现的缘由。最后,在关涉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资格)、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具体制度时,应考虑以最低立法成本完成周延的制度设计,确保法律逻辑的自洽和政策意图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土地财产权,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处于改革阶段,相关法律制度数量众多但内容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权利属性模糊、流转规定混乱、登记制度不全等。在如今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完善以流转制度为核心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方案,提升土地利用与生产价值,健全承包地的"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制度的融合与转化是农地改革的目标。因此,笔者主要在分析土地权利重构过程中所出现的阻碍因素的基础上,从问题切入反向探索如何使土地健康有序流转,并主要从立法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对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期既能使广大农民从中受益,又能最大程度实现土地利用价值。  相似文献   

12.
农地“三权分置”中的“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土地经营权在“熟人社会”以及在“中介交易平台”上进行流转。虽然“中介交易平台”流转模式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其在信任基础、交易方式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而利用区块链技术能够实现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从1.0版本到2.0版本的提升。区块链技术在土地经营权市场化流转中的契合性以及“区块链+土地经营权流转”模型的构建表明,区块链技术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具有妥适性。实现农村土地资产数字化、依托技术构建信任基础以及利用智能合约提高流转效率,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条件;激励机制的内在嵌套、“多中心化”下的监管以及智能合约的漏洞填补,则是实现区块链技术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现实兼容的实践考量。  相似文献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成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重要形式。虽然中央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均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但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复杂性等原因呼唤地方立法的产生。地方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地方立法存在入股标的表述杂乱、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土地法律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故此应以新的土地法律关系为基础,将入股标的统一为土地经营权,明确合作社解散或社员退出时土地经营权的处置规则,并通过统一立法对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引导和监管。  相似文献   

14.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精神,正确解读是基础。当前关于三中全会《决定》土地制度改革理解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宅基地流转四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长久不变就是指土地承包期的长久不变,但不是永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对承包经营权本身的抵押,而不是经营权抵押,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立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实现途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应结合征地制度改革等动态把握;宅基地流转需要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推进,但不应谨小慎微。  相似文献   

15.
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三权分置"通过重构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剪断农民和土地的双向束缚、创造实现"地利共享"的条件,构建了一种适合当前生产力水平的新型生产关系。为了确保生产关系的调整到位,需要基层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基础上,加强相关政策设计与配套,具体包括建立避免"粮转非"机制、确定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构建农民双向选择的机制等。  相似文献   

16.
根据促进土地流转的动因,可以将土地流转模式区分为政府推动型和市场引导型。两种模式的经验教训,为我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导作用;二是规范政府和村民组织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引导作用;三是制订《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明确流转程序,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方式。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相似文献   

18.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权利的移转。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局限性;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行政管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民法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当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入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只有入股合作社或公司才有讨论流转法律性质之意义。债权流转说所提出的避免农民失去农地、促进农民收入最大化、现行立法支持等理由均难以成立。物权流转说更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塑造成真正独立的用益物权。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物权利用形式,实现更加灵活和充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才能适应农业国际化、产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之要求。  相似文献   

20.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则是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关系,具有更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法律关系上当无疑义,但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则无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则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从法理上或实务上都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则是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应在制度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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