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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月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3,(1):74-80
随着大数据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大量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涉及公共管理领域,需要对公民施以更加完备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措施。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身困境来看,衍生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享有者面临数据入侵、信息壁垒、多元主体利益冲突等困境。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来看,传统保护路径中规制对象以私法主体为主,而公共领域的社会治理方式表现出逐渐明显的数据依赖,导致当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面临法律规范缺位的困境。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规制措施,在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内涵的基础上,构建数据财产权属主体的“二元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相对于数据财产权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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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2,(1)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社会迅速发展,促进多元主体信息交流和资讯共享,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挑战。作为数字社会公民身份的基本表征,个人信息权既是数字公民实现全面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控制数字权力异化的重要工具。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追求,国家立法机关应秉持作为宪法价值核心的人格尊严进行立法,明晰个人信息权的规范内涵与保护机制;行政机关应遵循权力法定原则,严格基于法律保留、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应通过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对被侵犯的个人信息权提供及时司法救济,填补法律漏洞,实现数字社会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正义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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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切实做到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它们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10页)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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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少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3,(6):87-88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项制度对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受害方的权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无论在相关法律规定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不明确、无过错方举证艰难、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随意性等,因此,完善此制度,应进一步明确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完善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有“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 相似文献
6.
刘斐洁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1):92-95
垃圾信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辨析等,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普通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立法上,规制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应该选择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惩罚侵权主体。实践中,治理垃圾信息必须对服务商发送短信有所限制,实行一机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民事、行政和刑法的制裁,从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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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时代变革兼具机遇与风险,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实现方式,可以为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体系提供优化路径.通过不同维度梳理大数据的内涵,分析大数据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基于个人信息的"权益"与"权利"的内在分歧,讨论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的规范形式.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方式是对个人信息进行赋权保护,在民法中规定个... 相似文献
8.
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政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齐爱民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2):73-75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行政法的特别法。目的特定原则是行政法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体现。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并且以处罚机关为主,很少涉及工作人员。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优先于行政法适用,在信息主体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宏观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齐爱民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7,(4):65-67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美很多国家都有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包括散见于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应该尽快制定形式形式意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10.
叶岚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3,(4):64-75
数字时代政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面临角色转变下的职责异构、虚拟网络下的模糊监管和公众预期难以满足等困境。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使自然人不再拥有对个人信息的绝对控制,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从“形神合一”走向“形神位移”,个人信息处理对象泛在化及其行为隐蔽化导致风险多样化,个人信息保护亟须从“控制”走向“合作”。合作监管依托协同治理机制、效率生成机制和后设监管机制实现主体赋能、过程赋能和结果赋能,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绩效。实施精准监管、完善过程监管、实现韧性监管、创新平台监管和强化系统监管是合作监管视角下深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组合。 相似文献
11.
政府数据开放是数字政府构建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制度构建与高效的数据利用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立法实践中公民参与权的设置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公民参与权权利范围模糊、程序性权能单薄致使实质效能受限、权利救济不足等,其原因是权利立法层面的基础逻辑不适用、权利内容不充分及救济意识与制度的缺位。政府数据开放中公民参与权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多重价值,其公民视角可为当下政府数据开放提供民主的制度引导、高效的治理路径与公正的法治价值。公民参与权的落实与发展亟待更多的立法关注,我国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应当构建公民参与充分的数据开放秩序与相应管理机制,在转变传统立法逻辑、细化公民参与的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规则及构建充分的救济制度上作出立法层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孟莉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7):86-87
公民知情权是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性人权,主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予以实现。由于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现存的法规、规章在信息持有人范围和申请人资格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公民知情权得不到有效实现。结合我国理论及实践现状,只有在立法中明确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和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并尽量减少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限制,才能有效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13.
互联网发展也带来了数据的共享,而数据中包含的个人信息被侵害的现状日益严重。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犯罪数额直接进行情节认定,个别非客观数额认定情形类案件,其判决结果一经作出即引发争议。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而最新的两高解释中第五条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有十项,其中第一至三项是本文重点探讨对象。首先,针对法益评价,本罪保护的是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益以及社会属性法益的结合;其次,公民个人信息在认定上应当和个人隐私权、电子数据等区分,因为根据定义它更强调可识别性;最后,对"行踪轨迹"的深入探讨再结合案例法条分析,利于在今后适用时能更准确的在主观层面进行限制,以防滥用,从而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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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员主体地位的本质是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基础,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因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将党员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6.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制裁——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了一个新罪。从学理上分析,本罪的罪名可以确定为非法传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新法刚刚颁布之际,从刑法谦抑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的进路,对刑事立法作进一步考量,以检验和总结立法的得失;对刑事司法进行理论预设,以期司法实践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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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4,(1)
垃圾信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自主权的辨析等,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三类:普通用户、电信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服务商和电信运营商。在立法上,规制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应该选择使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惩罚侵权主体。实践中,治理垃圾信息必须对服务商发送短信有所限制,实行一机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民事、行政和刑法的制裁,从而安全保护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19.
《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8,(2)
我国目前有关数据信息收集的法律法规中提到的收集主体很多,为了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应考虑对数据收集主体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所收集数据的性质、范围等,规定适当的条件,有些专门、敏感数据的收集,还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授权,数据信息收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并进一步明确其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数据信息收集者来说,不应是想收集什么就收集什么,需要法律对数据信息收集的范围和边界、收集数据信息的方式方法进行规制。当前有关数据信息收集,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还缺乏系统性和更强的针对性,且层级太低,应着眼于国家大数据战略发展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在对大数据进行法律规制上,应更加重视对公民个人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公民唯一可以期待的,是通过加强政府监管维护自己的数据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