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相似文献
6.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3)
<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相似文献
7.
拍卖业发展至今,拍卖企业只追求盈利这一价值观念正在发生转变,拍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拍卖业发展的新议题。尤其是在全球性经济衰退、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强化拍卖业社会责任的分析更具有实际意义。本文将论述强化拍卖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并就强化拍卖业社会责任的路径、方法提出作者的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 相似文献
11.
12.
拍卖是我国市场经济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拍卖法》促进并保障着拍卖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拍卖的本质和历史,并针对拍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责任等问题,提出作者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3.
《新法规月刊》2001,(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4.
15.
16.
上海拍卖业有待解决的问题陆萍由于拍卖业一度中断了几十年时间,现在恢复的拍卖业较解放前的拍卖业在所有制性质、拍品范围、拍卖员素质等方面有较大差异,老的规范不适应今天的要求,新的规范尚未确立,各拍卖行的行为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拍卖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没有明... 相似文献
17.
18.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2):3-7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新法规月刊》2003,(1)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