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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制度作为暂时性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然而,我国目前关于停止执行制度"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在理论、立法以及运行上均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在维持目前原则的前提下,构建停止执行实体性审查标准并对其进行程序规制,以期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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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伴随着1910年华盛顿万国监狱会议、1925年伦敦万国监狱会议相继召开。假释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1950海牙会议上,与会者对假释制度评价很高,认为假释是正常而不是例外的制度。会议决议指出,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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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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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中亟待修改完善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制执行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制度构成的,它们是宏观的理论的支撑和辅佐。目前的理论对强制执行宏观论述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对具体制度的构建却较少。笔者针对我国目前司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执行理论,并借鉴国外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对于执行主体的设置,执行管辖,执行启动时申请执行的期限、执行通知书,执行进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强制措施、执行援助,执行终结,执行救济和执行威慑机制等若干亟待修改和完善的执行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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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执行和解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就制度而言,由于尚未正确或充分地认识执行和解的本质以及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因而导致制度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从而影响了执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和作用.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执行和解及制度,从执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理上予以认识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执行和解应有的效力,构建与现代执行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实体法契合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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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综合性难题,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失信黑名单"制度,除此之外,近些年人民法院还进行了哪些执行制度方面改革?产生了怎样的效果?围绕这些内容,本刊于近期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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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既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问题,也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在分析执行难的表现与危害、执行难的原因的基础上,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认为克服执行难必须建构包括被执行财产发现制度、执行措施强化制度、执行保障与执行协助制度、执行沟通制度、执行救助制度等在内完整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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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变更原审判决、缩短监禁期间、改变行刑方式的制度体系。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使罪犯悔过自新、便于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监禁成本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假释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假释制度自19世纪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被纳入刑罚执行制度以来,倍受各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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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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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强制执行立法,尤其是执行制度不够完善,是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认为,采取单独立法体例,尽快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法学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为有效地克服“执行难”和治理“执行乱”,应当建立和健全执行合议制度。为避免执行工作的盲目性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必须完善申请执行人举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全面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实体权利,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增设执行程度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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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现在的执行救助制度,特别是将被执行人经济确有困难而导致的执行不能,同时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但合法债权难以得到及时保护的情况作为讨论的重点。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存在诸如没有统一标准、性质不明、救助金来源不合理等问题,同时也就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如何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阐述了相关见解,以期有利于执行救助制度的日臻完善并具有更大的普惠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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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功能性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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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健全减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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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执行裁判权运行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执行裁判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执行裁判程序的核心内容是执行听证 制度。执行听证程序一般可分准备。调查、辩论、合议裁决四个阶段进行。执行裁判文书应以执 行裁定书形式表现。在强制执行立法中应考虑设置一个对执行裁判不服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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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2):98-108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发展过程,但在现有"审执分离"模式下,我国执行权配置模式正面临公正和效率双重困境的考验。目前我国存在的基于法院内部机构的横向探索模式和基于上下级法院的纵向探索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审执分离"模式下的执行问题,且其本身也面临制度逻辑矛盾与违背法律规定等问题。"立审执"一体化的制度探索是在不突破现有"审执分离"的现状下,将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两者进行制度功能的衔接和整合,将可能涉及的执行"因子"渗透进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充分实现审判与执行的有效恰接,从而达到对"执行难"问题的破解。江阴法院的"立审执"一体化的探索经验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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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民事执行制度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判决一经生效,就面临着执行问题.我国自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后,虽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程度地修改,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填补了许多法律漏洞,但是民事“执行难”问题从来没有解决过,长期困扰着法院工作.本文将从民事执行概念的界定着手,通过阐述“执行难”问题现状,分析当前“执行难”产生的原因,从立法、法院自身建设、信用减等制度等方面浅议“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