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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的中国,随着资产私有化的日趋积累,公民个人享有所有权抑或处分权的财产及权利也随着增多。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安排好死亡后的财产及权利的归属,大多数个人采取立遗嘱的形式,对其所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及权利,予以预先安排。持遗嘱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在现实中也不在少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而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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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1年9月,立遗嘱人陈某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并提供了律师代书的遗嘱、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出具的未婚及无子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填写了《遗嘱公证申请表》。公证处受理了该项公证申请后,按照《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指派两名公证员一起对陈某的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询问,制作了谈话笔录,并对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陈某的工作现场实况进行了拍照。公证处考虑到陈某书写不便,同意其在所有需要签名的材料中均以按指印来完成,并将陈某的十个手指印模存档。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公证处按照出证程序的规定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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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逐步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制定都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理念,并充分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特征。在国内现行的各类法律中,关于继承公证有着明确的规定,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在经遗嘱人授权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要求,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进行公证,还要证明未发现有其他与该遗嘱抵触的遗嘱、和该遗嘱相抵触的遗赠抚养协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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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的概念及其三大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规定了公证的三大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及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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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遗嘱继承公证近来多被投诉,现将几例案子的投诉点简介如下:案例一:一美籍华人在美国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在京房产遗留给其诸子女中的一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持该遗嘱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房产的继承公证。不久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提出投诉,认为上述遗嘱没有先在美国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生效确认,不能引做办理遗嘱继承的依据,要求撤证。经查当事人投诉属实,故公证处按照规定要求遗嘱继承人在美国补办了确认遗嘱生效的法律文件。案例二:一当事人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遗嘱申办继承,公证员以发函方式将正在办理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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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执业区域这个概念是在《公证程序规则》中首次提出的,其在《公证暂行条例》里称之为公证管辖或公证处辖区。公证管辖是从行政职权划分的角度提出的,是基于当时公证机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机关。随着公证改革的发展,公证机构的行政色彩逐渐弱化,特别是在《公证法》将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后,需要对公证管辖这一概念重新定义。一、我国对公证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第25条规定了公证管辖,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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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本来面目是“证明”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直以来,公证被定义为一个证明活动.公证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也被简略地理解为证明。原《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明确了公证的证明属性;现行《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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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列举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四项公证项目,在公证行业内,此四项公证项目①"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公证实践中,对于此四项公证项目的证明方式均为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而对于文书的内容不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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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82年4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在第7条第3款中则规定: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公证法律制度恢复建立之初,公证处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属性,公证员是清一色的国家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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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2条、第45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据此并依照国际惯例,中国领事公证人是指在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中从事公证(与认证)工作的领事官员。本文主要阐述中国领事公证人所遇到的中国内地私有房产委托书公证的种类及其相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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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 《中国公证》2010,(8):31-36
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①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均将公证遗嘱作为重要的遗嘱形式。②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③《继承法》总共只有37条,自然很难将公证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较为详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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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第13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现行的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按照以上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公证处除依法进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的.均应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公证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扩大、缩小收费范围,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公证法》第41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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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意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目前受理较多的一项业务。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从它的法律特征上讲属单方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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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公证遗嘱效力争论之主要观点与理由(一)支持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主要观点与理由我国1985年制订并施行的《继承法》首次确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其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该优先效力,其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之所以作此立法例,王利明教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