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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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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一直是困扰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难题,理论界关于主观罪过形式问题的争论不断,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如果坚持过失说,那么行为人对违反法规是"明知"的,但对危害结果是过失的,这实质上是双重罪过。复合罪过说不符合我国刑法"同一罪名,同一罪质"的立法原则。因此,在实然层面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应坚持故意说。在应然层面应该将本罪罪过分开分条设置,分别包含故意和过失。另外,适用严格责任有悖于中国刑法的立法基础,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2.
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确定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对本罪的司法适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包含故意和过失。双重罪过形式在本罪中有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3.
在涉疫犯罪惩处中,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属于重点和难点问题。本罪主观罪过形态的判定基准应为,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有无认识,以及对之持何种态度。基于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沿革的历史考查,通过对本罪进行体系性解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依据最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观点,本罪的主观罪过应当是且只能是"过失"。针对"过失说",批评者从刑法谦抑、立法表述、体系协调、共犯处理、处罚漏洞等方面提出的批判并不成立。"故意说""混合说"等其他学说也存在明显问题。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罪过形态应为过失。  相似文献   

4.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存在着故意说、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分析污染环境罪的"故意"与"过失"形式,同时结合污染环境罪所体现的因果关系直接性与必然性的犯罪特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主观内容为直接故意的污染环境罪与它罪形成了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处于半独立法律状态;间接故意形态下污染环境罪则完全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出修改,"两高"司法解释重新确立罪名为"污染环境罪",但罪过形式不明确,众说纷纭。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罪过形式不明确,刑事责任的认定必然盲目恣意,预防犯罪也就无从谈起。从刑法应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平衡的立场出发,剖析"故意说"与"过失说"各自的重大缺陷,阐述"故意与过失说"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期明确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促进刑法预防污染犯罪作用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关于商业秘密的罪名。关于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在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罪名的主观罪过形式不但包括故意,也包含于过失,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仅限于直接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外的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97刑法修订后,新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在比较分析各种学说后认为,无论是从法律逻辑,还是从过失犯罪罪行法定的角度,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包括过失。  相似文献   

8.
试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间接故意,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但对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存在过失或者直接故意,刑法理论界认识迥异、争议颇多。  相似文献   

9.
周芳 《思想战线》2015,41(4):14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为过失,作为业务过失犯罪,其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罪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宜采取新过失论,从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两个方面限定该罪注意义务的范围,从而确定罪状中“明知”的内涵与外延。监督过失注意义务体现在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的预见可能性上,而非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本身,应根据信赖原则限定监督过失者的注意义务,从而合理界定该罪的犯罪圈。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11.
将醉驾肇事犯罪案件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当的。原因自由行为固然是有责的,但其罪过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作为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驾肇事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其罪过只能是过失。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出发,还是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醉驾肇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司法工作人员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从实然或应然角度展开了争论,有的甚至对本罪的刑法条文进行批判。从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分类、行为方式、危害结果和法定刑设置等实然层面看,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司法人员应以此为依据正确办案。  相似文献   

13.
传统刑法囿于以实害结果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观点而导致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阙如,但这早已不符合愈发风险化和预防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和教义学原理。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中是否合理且正当存在着正反两种对立的声音,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可厘清其概念及理论根基。而个例分析法是佐证过失危险犯存在的最有力证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实然视阈下过失危险犯存在与否的策源地,这源于其作为行政犯的罪过形式的不明确性,对此主要存在过失说、故意说、复杂罪过说三种声音。对行政犯只要能排除直接故意一般宜认定为过失,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至少对亲友被感染或被隔离的后果一定是不希望发生的,据此应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加之原就可以构成具体危险犯,本罪乃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范例便不言自明。有了存在论的支持,将传统过失论的“结果本位主义”解释为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具体危险结果,如此便可证成增设过失危险犯之合理性。但刑法毕竟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且鉴于刑法之谦抑性与处罚体系之二元性,对过失危险犯之“危险”应做“类实害性”限制解读。  相似文献   

14.
白洁 《求索》2013,(6):192-194
一个犯罪是否只可以有一种罪过.可否一个犯罪既有故意罪过也有过失罪过?在一般情况下,一种犯罪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但是在某些罪过形式较为模糊的犯罪中,要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比较困难。刑法学界提出了单一罪过说、复合罪过说、主要罪过说等解决方法,但这些理论的普适性还存在疑问。结果加重犯中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是混合罪过.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指使者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共犯论处,从而与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形成了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在于犯罪的复杂罪过理论。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过程,而非局限于所犯之罪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在无需更改刑法条文和不引入其它颠覆性理论的前提下,复杂罪过理论可以为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醉酒驾驶行为也需要考量犯罪情节,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应结合危险驾驶行为潜在危险、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危险驾驶罪罪过形态应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基于加大惩处力度的立法初衷,对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缓刑或免于处罚须严格控制。  相似文献   

17.
现实中 ,有些罪过存在形态并不完全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应有”的犯罪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相一致 ,有时这些罪过会游离于传统意义故意犯罪必有故意或过失犯罪必有犯罪过失这种罪过存在常态之上 ,而以混合罪过这种异态存在或呈现。国内研究混合罪过经历了探索、创新阶段。混合罪过有四层含义 ,三大类型 ,特殊混合罪过有其构造和特点 ,在本质上仍属于一个罪过 ,区分确定罪过的不同形态是十分必要的 ,有助于我们确定犯罪行为人责任的大小。  相似文献   

18.
聚焦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之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六修正案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正。较之以前的规定,修正后的该类型犯罪在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法定刑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具体而言,刑法第134条的主体被修正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不应当仅限于过失,在罪名上应当分解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作业事故罪;刑法第135条在客观方面和主体上都有所修正;对于新增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应当全面地理解立法意图,以求正确地践行于司法工作;最后,将单位列为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主体提出了一定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法中应当提倡结果加重构成犯的概念,刑法分则中以结果出现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不一定都是结果犯,而可能是结果加重构成犯.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罪来说,实质上包括双层次的危害结果,属于结果加重构成犯的范畴,其罪过形式类似于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20.
闻静  潘建安 《公安教育》2004,(9):36-37,56
“ 罪 过 ”概 念 的 界 定 是 刑 法 学 上 的 基 本 问 题 之 一 。在 司 法 实 践中 ,追 究犯 罪 人 刑 事责 任 必 须 要 求 其 主 观 上具 有 罪 过( 故 意或 过 失 ),但 是 ,当 行 为 人 的 罪 过 难 以 确定 为 故 意 或 者 过 失 时 ,就 衍 生 出 一 种 新 的 罪 过 :推 定 罪过 。 它是 传统 意 义上 罪过 的 衍生 概念 。 一、刑法 罪过 理 论的 发展 进 程及 其趋 势 在 刑法 发 展 史 上,罪 过 并不 是 从 来 就 作 为 犯 罪 构 成的 要 件的 。在 封建 社 会,实行 的是 无罪 过 刑事 责任 原 则。“从 比 较刑 法史 的 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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