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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4):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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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依法对政府各部门及国有企业进行审计顺理成章,但对各级司法机关能否进行审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赃款赃物管理,保证严格执法。一、检察机关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是完善审计法规理顺关系的需要。根据《审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级人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财政费用开支统一由政府财政拔付,但对这部分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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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规定,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出,国家审计机关是一个综合经济监督部门,在经济监督体系中属于较高层次的监督。这就要求审计必须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严格执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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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机关 1.行政主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对部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一般是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药品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版权管理部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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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2)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二)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和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卫生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权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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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是其他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在法律体系中有“母法”之称。审计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国家经济法律,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和细化。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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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 (一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以上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规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是理论界、学术界和实际部门均十分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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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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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0):3-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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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普及食品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者卫生防疫站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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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1,(1)
今年第四期《法学杂志》上刊载了谢必如的文章《强化土地行政处罚刍议》。该文在论及强化土地行政执法手段时说:“在土地行政执法(处罚)活动中,……。土地、公、检、法‘四位一体’,共同办案,……。法院提前介入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审理,减少重复环节”云云。笔者以为,这种论断是有悖法律规定的。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明文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45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即是说,除了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其他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都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任何别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公、检、法机关都无权越俎代疱。其次,并不是所有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经过司法程序。只有当被处罚人不服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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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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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7,(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劳动、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