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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司法公开是宪法性原则,其通过规范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推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在实践中,制度资源不足、公开范围有限、欠缺程序性规定、权利保护和救济缺失等问题,制约着司法公开价值的充分实现。制度化、内容全覆盖、形式多样化、区别性公开、公众积极参与等改进举措,将有助于构建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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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司法监督及其权力界限徐功勋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司法权的基本特征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没有先验的固定模式。它是由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社会性质、政治体制、经济结构、文化背景,以及一国公民参与政治的现实要求等因素决定的。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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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靴搔痒难除积弊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始终是中国法治建设最核心的问题。回顾过去,我国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从未停息,但是鲜有顶层设计的体制性变革。一是司法改革主要以“两高”为发动者,而缺乏最高权力机构的统筹规划;二是司法改革的对象,大多是现行体制框架内的制度性修补,而缺乏诸如司法权与行政权配置等体制架构上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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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2)
司法队伍管理制度改革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领域和重要内容,是十八大之后中国司法领域历史性的选择。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和先导地区,江苏省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改革值得探索,将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贯彻到法治江苏建设的地方实践之中,探索适合江苏地方特色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改革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科学、合理的司法队伍管理制度,才能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及时、公正、廉洁办案,使民众获得对司法的认同,进而司法才能在民众中树立真正的权威,实现公正司法的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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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2):89-95
和谐社会建设的权力资源不限于公法权力,应充分利用多种权力资源,司法权作为市民社会的自由权力,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许多独特优势,应与行政权等权力形态共同担负和谐社会建构重任。围绕和谐社会建构目标,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应主要按照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等基本方向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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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2,(6):87-93
民主与司法是两种不同的权力和政治过程,不能以一种事物的属性来改造另一种事物,否则就会对事物造成破坏,因此让一种事物他化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而宪法是民主的产物和最高体现,所以权力的合宪化就是权力民主化的最高体现,司法权的民主化也只能表现为合宪化而不是受宪法外权威的操纵和支配,因为那只会使司法权异化并根本上破坏权力的民主性质。因此,司法权对这些因素应当进行抵制而不是迎合,司法合宪化才是民主的真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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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是民事司法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院司法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民事执行权的司法性质。民事司法裁判外依据的执行是民事执行权司法性质的体现。民事执行中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约不能成为否定民事执行权司法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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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之中。2014年6月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也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表示,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就以上前4项改革,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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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治建设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而当前,确有一些因素影响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主要是:1.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国家将司法权分配于地方行使,国家对此施以必要控制与监督的体制。其表现就是地方法院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地方法官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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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性质的讨论应当摒弃本质主义的思维,立足于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司法实践,进行语境化的分析.公诉权、侦查权、批捕权和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权的主要权能,司法化是各项权能的明显特征.检察权在诉讼实践中通过各项权能展现了司法属性,我国检察权的根本性质应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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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治的不健全和人们对司法信仰的缺失使得涉法信访事件在我国大量存在。涉法信访极大影响司法权威,它使非司法权在事实上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因此,加强司法权威,遏制涉法信访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实现司法权的人民性和司法活动的便民性,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效率和执行力在遏制涉法信访和提高司法权威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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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法行政权,究其本质即行政管理权。它是指在国家权力系统中以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为主的、兼容部分司法权性质的一种行政权,具有复合性、相对独立性、广泛性、执行性、服务性、管理性、社会性和政策性等特征。司法行政权包含行政立法权、政府法律事务管理权、司法人事权等多项权力。当代各国司法行政权的配置因受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等具体国情因素影响而各具特色,在模式上呈现多元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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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一语与司法权不同。司法属于事实领域,司法权则属于规范领域。司法作为事实,既可以是纯粹事实,也可以是法律事实。作为纯粹事实的司法存在于社会司法之中,而作为法律事实的司法存在于国家司法之中。国家司法与社会司法在逻辑层面的差异在于,前者包含着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后者则没有。从历史维度考察,国家司法孕育并诞生于社会司法的土壤中,并且,在国家司法于社会司法之间总是呈现出某种不可避免的张力。国家司法的出现意味着国家司法权的成型,两者互为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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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作为中央确立的司法改革六大试点省市之一,成功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广东司法改革试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中国司法改革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中国司法改革亟待从在法治框架下贯彻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化路径、构建司法分层制、摈弃对法官的行政化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性突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