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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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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有关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不能完全适应公司发展实践的需要,因此,确有必要通过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研究,对现行《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竞业就是对特定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所谓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竞业禁止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负有此项义务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包括公司的监事;第二,公司的董事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第三,董事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任职公司的营业相竞争;第四,不得掠夺公司的商业机会。由于董事一般都有参与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3.
公司机会准则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公司机会准则是英美国家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理论 ,它确立了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判断一个交易机会是否是公司机会 ,须根据交易机会之不同而采不同方法。董事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义务与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间不是种属关系 ,而是交叉关系 ,这就决定了我国公司法应在规定竞业禁止制度之外 ,另行导入公司机会准则  相似文献   

4.
陈宝珠 《法制与社会》2011,(2):96-97,107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成为市场活动中的主体,董事掌握公司的重要权力,其经营活动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经营成果、发展前途和命运。竞业禁止是禁止公司董事实施与其所在公司营业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劳动者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协调,以及社会公正问题。然而,我国当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没有对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本文试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原理出发,对完善我国现行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 )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 ,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 ;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 ,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 ,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 ,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 ,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 ,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在我国公司法中 ,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如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 ,所得收入应…  相似文献   

6.
董事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以<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为准,董事竞业表现为董事谋取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和从事了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两大类型.公司业务边界是判断董事竞业的形式标尺,董事行为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才是判断董事竞业的实质准则.  相似文献   

7.
傅懋兰 《法制与社会》2011,(26):125-125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层,当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必然损害到公司利益。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公司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展开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公司法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董事的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作出分析,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自我交易禁止义务;泄漏公司秘密禁止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引入了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但存在若干疏漏,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董事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董事的民事责任梅慎实从公司立法内容看,董事接受公司的委托,对公司财产的增殖负有受信托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何谓受信托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这只是一些抽象概念。事实上,我国公司立法既没有建立有效的、促使董事尽其义务的制度,也没有提出详尽的评价判断标准,只...  相似文献   

10.
公司立法中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防止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对董事、经理竞业行为大都予以禁止或限制。禁止或限制的范围,有的为其任职公司“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有的为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如我国、德国。①各国禁止或限制董事、经理自营及董事、经理为他人利益从事竞业,不少国家只规定了有条件的竞业禁止。考察我国公司立法,分析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制度,对于竞业禁止规定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一、竞业与利益冲突交易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视为信托关系,公司董事、经理作为受托人须对公司负有忠诚…  相似文献   

11.
合理的竞业禁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它的目的在于消除商业秘密泄漏的职业依托和社会角色支撑,堵塞侵犯商业秘密的“渠道”,避免离职的雇员过于熟悉其情况而在竞争上给原企业造成不利。竞业禁止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在我国,公司的董事、经理等负有法定的在职竞业禁止义务,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负责人擅自利用其工作条件掌握的各种技术信…  相似文献   

12.
廉秋子 《法制与社会》2010,(21):70-70,75
董事的忠实义务对于各国的公司法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当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利,进行自我交易、篡夺公司机会时,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加强有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着实重要。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的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做详细分析,而后通过比较美日两国的规定,为我国相关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何永哲 《中国司法》2001,(10):49-50
董事作为公司负责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利。他们必须遵循忠实义务,为公司及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勤勉工作,绝不可以使自己处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地位。对董事自己代表和双方代表与公司交易行为的禁止就是为了避免董事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即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的规定。同时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双方代表行为禁止没有作出规定,对董事自己代表行为禁止的规定也值得商榷,尚需完善。本文拟…  相似文献   

14.
侯怀霞 《法商研究》2012,(4):149-155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作为英美判例法形成的一项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具体原则,为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引进。由于该法条规定比较简单,对公司机会、公司机会的合理利用、该原则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等问题并没有给出判断标准,致使实践中困难重重。因此,界定公司机会的含义、划清公司机会合理利用的边界、厘清"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的关系等对"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郑丽英 《法制与经济》2009,(14):18-19,21
董事作为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应对公司承担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但就董事忠实义务究竟包含哪些义务类型,每一类义务的内容和规制,迄今尚有争议。董事的忠实义务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其内容包含两大类型,第一类是忠实义务严格禁止的行为类型;而第二类情况下,忠实义务内容表现为限制和规制。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中董事司业务执行之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如出现义务违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董事业务执行中因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违法损害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董事个人也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公司要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限制或免除;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也可以依照规定程序经债务履行承担而予以实际免除。  相似文献   

17.
禁止篡夺公司机会是英美衡平法上的救济制度,来源于董事的信义义务,其宗旨与大陆法系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同出一辙,但两者内涵不同。本文通过分析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依据、评价标准、抗辩事由以及救济措施以明晰其内涵,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内容指出立法上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作为忠实义务的一部分,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通过限制离职后劳动者的竞业行为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由于公司法和劳动法立法目的有别,各自领域的竞业禁止规定亦存在不同。对两种不同法域的竞业禁止规定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正确地选择实体法和程序法,使之能够符合立法目的,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真正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9.
随着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作为负责公司业务决策和全面行使经营权的人,在公司的内外关系中都处于核心地位,若在其权利扩张之时不强化其应担负义务的话,权利则难免有不被滥用之虞。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的忠实义务规定的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制约董事权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因此,本文对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作探讨。  相似文献   

20.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是各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普遍性难题。董事勤勉义务具有补偿受害股东、遏阻董事不当行为及教育、指引董事行为等功能。现代各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规定可归纳为四种模式:英国模式(一般勤勉标准)、美国模式(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德法模式(严格勤勉标准)及日本模式(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我国现行规定属于德法模式,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严格勤勉义务,但此规定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我国应适当放宽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推行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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