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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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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  相似文献   

2.
[公布机关]国务院[文(令)号]第478号令[公布日期]2006.11.11[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2006.12.11[同时废止法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  相似文献   

5.
陈颖 《广东法学》2002,(1):18-23
多数国家对外资银行的进入均采取了慎重的态度,对市场准入限定了一定的标准,我国也是如此。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应当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应当是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者中的外国合资者应当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这些准入条件有利于提高外资银行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存款者的风险。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四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7.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公估行、基金管  相似文献   

9.
新规     
《法人》2004,(5)
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4月6日公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并公布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商业银行审慎监督管理规则,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比照《办法》执行.  相似文献   

10.
(2006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三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申请包括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公司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机关,银监会是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机关。第四条 银监局对汽车金融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资料实行签收制度。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五条的申请人应向银监局提交汽车金融公司筹建申请…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证券类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代表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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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以下简称“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  相似文献   

14.
《商务与法律》2006,(5):38-39
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之后,银监会在2006年11月17日同步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细则全面体现了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原则,并明确外资银行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施行后1个月内,外国银行分行在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即可办理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业务。细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操作程序。同时细则明确规定了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条件,外资银行设立后合并分立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手续等。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则可以经营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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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跨国银行监管之现状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实行监管,二是对我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这两个方面的监管都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结合国际惯例来进行。(一)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现状我国现行综合性的外资银行管理法律法规有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199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和日常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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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有关航运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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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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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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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13项金融业务,而且这些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这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已经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在同样的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机会。(第29条)对于那些按照资源原则没有实现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审慎性的监管原则,将其经营范围规定为外汇业务以及除了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第31冬、解读二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特殊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这条规定是考虑到外资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的实际困难,从而作出的缓冲性规定。(第15条)解读三采取自原的原则,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遵循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解讯四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第4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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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刑法第163条对于“公司、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而且包括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就其属性来讲,它是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故应当将其列入公司、企业的范畴。 一、从我国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已经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公司法在第九章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首先,从其法定含义来看,《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第二,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可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从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的关系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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